“大哥太耿直了!”湖北,一大哥见一年轻小伙举着牌子说因肚子太饿,想要乞讨20元钱买饭吃,于是就到附近快餐店,打包了一个价值20元的饭菜,递给了小伙。小伙很不情愿的收了后没打算吃,大哥见状,当场说要看着小伙吃。现场气氖顿时就尴尬了。网友们都认为,大哥就是奔着“打假”去的。但也有不少网友担心大哥这样做,会惹来麻烦事。

(来源:中国网资讯)

刘大哥(化名)下班经过一个人流量比较大的路段时,因见许多群众在围观,于是凑上前去看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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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哥挤进人群后发现,一名全副骑行装备装扮的年轻小伙举着牌子说肚子饿,想乞讨20元买饭吃。

小伙手上的牌子写着“骑着自行车出行时将手机和钱包都弄丢了,现在实在太饿了,想请好心人帮帮忙,给个20元买饭吃,顺便还想买点干粮路上备用。”

这名小伙头上戴着骑自行车专用的头盔,戴着一副眼镜,表面上看起来憨厚老实,不像是个骗子。

但是,刘大哥见多了这种看起来人畜无害,实际上就是利用群众的善良,而这故意卖惨骗钱的把戏。

虽然刘大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名小伙是个骗子,但为了避免有人上当受骗、证实自己的判断,刘大哥二话不说,就到附近的快餐店购买了一个饭盒。

刘大哥回到现场后当着众人的面,将打包回来的饭盒直接递给了小伙,并说“你不是饿了?那吃吧!”

小伙看到刘大哥递过来的饭盒,很是尴尬,先是愣了一会,后来才很不情愿的将饭盒接了过来,但并没有要马上就吃的打算,而是准备将饭盒放进口袋。

刘大哥见状顿时就不乐意了,并质问小伙说:“你不是饿了么?饿了你就吃吧,我要看着你吃,吃吧!”

小伙一脸不情愿站在原地。但现场有人在围观,要是不吃那牌子上写着的“实在太饿了”,那就是骗人的。小伙很是为难,但最终还是放下牌子,很不情愿的打开了饭盒。最终有没有吃完,我们不得而知。

但是,小伙的表情和他在现场表现,路过群体一目了然,也全都打消了会给他施舍20元的想法。

有网友表示,不得不说,刘大哥挺机智的,这样做既避免了直接发生冲突,又巧妙拆穿了男子的把戏。甚至还有网友直言,刘大哥就是奔着打假去的!

但也有个别网友质疑称,可以当看热闹不给,给了别人不吃也可以当场拿回来,但不能强行要求别人吃东西,否则违法,出事了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那么这位网友的质疑,有法律依据么?男子的行为,又该怎么评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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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刘大哥给小伙送饭盒,从民法上讲,是属于赠与行为,小伙不吃,刘大哥可不可以要回来,就要看他的主观目的是不是纯粹的好心施惠。

民法典第660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具体来讲,如果是因出于好心帮助他人的自愿赠与,一般不支持返还。比如说捐款、扶贫、救助等。但如果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那是另外一码事了。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刘大哥是需要小伙现场吃完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小伙不愿意就代表不接受赠与,那就意味着双方赠与合同不成立,刘大哥可以拿回饭盒。

其次,男子的行为,构成诈骗,这一点没有争议。

诈骗是指行为人编造故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致使他人处于错误认识时而主动交付财物的违法行为。

总而言之,不论行为人编造什么理由,只要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并致使他人给付了钱财就是诈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这件事情,正如网友所说,真正是肚子饿到要去路边乞讨的人,看到有人给吃的,马上就狼吞虎咽了。小伙是不是真的肚子,现场视频一目了然!所以小伙卖惨骗钱的行为,构成诈骗,没有异议。

最后,法律不允许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刘大哥见小伙不吃可以收回饭盒或者当场报警揭穿小伙的把戏,避免有群众上当受骗。但完全没有必要强行要求小伙现场吃完。虽然仅仅是吃一盒不会对身体造成多大的损害,要是万一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总而言之,刘大哥强行要求小伙吃完饭盒,没有造成损害便是相安无事,但要是出了事就会因有一定的过错而被要求为此承担责任!因此,没必要冒险!

又网友总结说:“要钱的给饭,要饭的给钱,肯定错不了!”、“遇到在路边求助的,无论任何理由、求助什么,一律帮忙报警解决!”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