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真大,交通厅发的证,都敢撕!”山西吕梁,一位货车司机手里拿着一块破了的纸片,追着一位男子大喊,某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将我的超限证,撕烂了,并质问对方:“你不让我上高速可以,为啥给我撕烂?”

(来源:大风新闻)

“视频是我发的,反映的都是事实。”李先生是某物流公司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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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这天,李先生开着一辆牵引货车,载着一个大罐,准备从某收费站上高速。

到了高速收费站几百米的地方,李先生将车停下,排队等着过磅,就在这时,一名身穿草绿色外套、背后印有‘交通执法’字样的男子,走了过来。

货车司机最害怕的人之一,就是交通执法了,所以在对方问李先生有没有超限证时,李先生连忙回答有。

紧接着,李先生将打印好的超限证(山西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交给对方。

万万没想到,对方一句话不说,直接将超限证撕烂,扔在地上。

李先生愣了一下,立即下车追赶男子,并质问对方:“你不让我上高速可以,为啥给我撕烂?”

“你拿的是假证。”身穿“交通执法”字样的男子回答道。

李先生有点懵,问:“假证?”

男子答:“嗯”。

李先生又说:“这是山西省公安厅(应为交通厅)发的证,是假的?”

男子答:“公安厅给你发这个证了?”

这时,李先生火了,气愤地说道:“你跟XX有什么区别,为啥把证给我撕烂了?”

男子:“我没见你的证,不是我撕的。”

刚把我的证撕了,现在就不承认了?李先生没能忍住,开口骂人:“不是你撕的,那是XXX撕的?(骂人的话)。”

不料,男子再次说李先生拿的是假证,并怼李先生说:“你有证,你拿出来。”

李先生表示,因为超限证被男子撕了,他没办法上高速行驶,只能改走低速,最后耽误了不少事。

而他把视频发到网上后,男子曾私下联系他,让他不要再发视频,不要为难他了,并问他:“想要多少钱解决问题?”

“都是自己人,干嘛非要和我过不去啊。师傅能不用这样吗?加个微信或者给我个电话,聊会。”

官方通报说:收费站治超人员因在工作中行为言语不当,造成司乘人员不满,对此我们深表歉意。

目前,已对其进行停岗,并调离治超工作岗位处理。

1、有意见提出,男子撕毁交通厅发的证,性质不一般,已涉嫌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是这样吗?

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罪名。

本罪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都在本罪的射程范围之内。

那么,男子撕毁交通厅发给李先生的超限证,是否构成本罪呢?

前文说的毁灭,是指毁坏直到消灭,破坏性地改变物质状态。

表面上看,男子撕毁超限证,系毁灭国家机关的证件,构成本罪,实际上却不构成。

原因是,现在发的超限证,都是电子版,李先生拿给对方的超限证,系自己打印的,男子将超限证撕毁,并未根本性的毁灭国家机关的证件。

2、李先生现在的诉求是,男子在全网向他道歉,并赔偿他1元钱打印费。这合理合法吗?

关于赔偿1元钱打印费,这事没有太多讨论的余地。

民法典规定得非常清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但是,道歉一事,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却各不相同。

法律方面:《民法典》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男子撕毁李先生打印的超限证,并未侵犯李先生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来看,李先生只能让他赔偿打印费,不能要求他道歉。

道德方面:男子将李先生的超限证撕毁,属于做错了事情。而做错了事情后,向受害者赔礼道歉是一种道德要求。

赔礼道歉,表明了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悔悟。

同时,道歉也是一种尊重他人的表现,体现了一个人的诚实、负责任和善良的品质。

所以,李先生要求男子向他赔礼道歉,从道德上讲,没有问题。

最后,有意见说,“调离工作岗位,暂停工作,批评教育……这也太轻了吧!”“这事,除了他本人,应该还要直属领导道歉!”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