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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刘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张某共同成立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从韩国走私各类手机至国内销售,至案发时销售手机价值约5亿余元人民币,偷逃税款约6000万元人民币。另查明,该四人利用自己及家人的银行卡,通过地下钱庄转账约2亿余元

二、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三、诉讼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刘某妻子委托煦滨刑辩团队为刘某辩护。接受委托后,煦滨刑辩团队第一时间至检察机关阅卷,并展开了一系列的辩护工作。

本案中刘某虽是公司的股东,但并未实际出资,且从未获得分红,收入主要是基本工资以及销售提成,律师团队以此为切入分析相关证据,向公诉机关提出从犯辩护意见。另外,辩护人积极与刘某家属沟通,向刘某家属分析了现阶段退缴违法所得的重要意义,并在获得刘某以及家属认可和授权后向公诉机关表达了刘某愿意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意愿。

公诉机关经审查,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刘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但因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均未退缴任何税款等原因,不宜对刘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在认罪认罚环节针对刘某涉嫌走私罪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年。刘某本人认为该量刑建议过高,律师团队经分析后认为公诉虽未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但是仍有必要在该环节争取到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节,因此在多次会见刘某后,与刘某共同制定在审判阶段独立辩护的策略,争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以刘某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后又因侦查机关补充移送了刘某等四人涉嫌洗钱罪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追加起诉刘某等人涉嫌洗钱罪

庭审中,辩护人结合证据重点,针对刘某不构成洗钱罪以及刘某非法获利较少、从犯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展开辩护。公诉意见中,公诉人对刘某提出两罪并罚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庭审后,律师多次会见刘某,并向刘某分析现阶段的困难以及庭审后的工作重点,最终与刘某达成一致意见,即不以洗钱罪无罪辩护为重点,转为争取最终的宣告刑低于有期徒刑十年。律师团队以此意见为核心持续与主审法官、公诉人沟通,并在家属以及刘某授权后向合议庭提出可以预交部分罚金的意见。

最终合议庭、公诉人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在第二次开庭以前,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针对刘某涉嫌走私罪提出有期徒刑七年的量刑建议,针对刘某洗钱罪提出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最终合议庭采纳该量刑建议,宣告刘某最终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四、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法院阶段取得实质性辩护成果的典型案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遍适用以来,很多涉案人员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阶段就不再有辩护意义,甚至只是走过场。该案例则比较直观的反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审判环节仍然有巨大的辩护空间,判决生效以前的每一个诉讼环节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且开展有针对性的辩护。

另外,本案也反映出刑事案件辩护方案准确制定以及结合案件情况适时调整方案的重要意义,同时辩护方案里的很多细节,比如适时的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与司法官积极沟通等都能发挥出巨大的辩护价值。

办案律师简介

田筱荷,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获得了法学学士学位、金融学学士学位,毕业后曾任职于某检察院及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办理过千余起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保险诈骗等经济案件、重大涉黑恶案件。曾担任讲师,向政府部门、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专题讲座,具有较为丰富的授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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