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8年,马航MH370乘客家属索赔案在中国法院开庭。这对国内空难家属来说,既是一次机遇,也是一次法律挑战。马航MH370空难事故离奇的消失,至今还有很多谜团未解。飞机残骸和遇难乘客遗体没有发现,具体实施地点不确定,现在也是马来西亚官方推定飞机失事,机上239人全部遇难。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这在国际民航史上都是罕见的。这样的事实给遇难乘客家属民事索赔带来很多困难。比如司法管辖,法律适用,判决的执行等问题都是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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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是填补式的补偿受害人损失,一般情况下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很少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是象征性的。欧美判例法国家不同,人身伤害赔偿制度是根据受害人的诉求,结合以往同类案件判例决定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都赔偿,数额惊人。所以,如果国际航班失事发生在美国,或者有很多美国乘客,结果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结果足可以让一家航空公司破产。当然,根据民航国际公约的规定,国际空难事故的民事赔偿数额一般高于国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

马航MH370航班是原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77飞机,2014年3月8日由马来西亚吉隆坡飞往北京的途中失联,航班上共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其中中国乘客154名。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MH370已失事,并推定机上239人已遇难。由于失事飞机具体下落不明,司法程序上确定管辖地就是一个麻烦事。国际航空运输合同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原告一般会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所在国法院进行起诉。

当然,飞机从马来西亚飞向中国北京,中国和马来西亚的法律适用是需要考虑的。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飞行的目的地是中国北京,那么北京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当然马来西亚法院也有管辖权,事故发生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所以国内乘客家属提起索赔诉讼后,最终确定北京朝阳法院进行审理。具体到民事赔偿法律适用主要还是依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及相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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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管辖权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经过重组后组建了新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飞机是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客机,飞机失事后是承担运输合同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波音公司是飞机制造商,飞机失事原因不明,不能排除飞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所以波音公司也应当承担遇难乘客的赔偿责任,还有保险公司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商。国内40多名遇难家属对上述被告包括重组后的新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美国波音公司,航空发动机制造公司英国罗尔斯-罗伊斯公司,以及为马航承保的德国安联保险公司提起了民事索赔诉讼。

通常的民事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死者都有遗体,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国内执法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但是马航失事飞机,没有遇难人员遗体,也没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执法机构的事故报告,只是有马来西亚民航局的飞机失事推定报告。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要确定马航370飞机154名中国乘客死亡需要经过死亡宣告程序才能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很多人疑问国内家属起诉索赔能赔多少钱?法院判决比调解多还是少?一般来说,民事调解是诉讼原被告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数额比判决要少一些,但是调解是原被告自愿的,被告比较容易积极地履行调解协议,原告能够很快地拿到赔偿款。民事赔偿判决比调解要多,但是如果被告没有足够资金,或者对判决金额不认可,积极履行判决的可能性较小,判决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尤其是被告没有履行能力时判决不容易执行。

110余名乘客的家属已和5名被告达成和解,签署了和解协议,领取的赔偿款项在250万到300万元人民币之间。由于每个遇难乘客年龄不同,抚养孩子和赡养人口不同,所以在具体赔偿数额方面会有差异。在法院起诉的40多名乘客家属提起的民事赔偿金额在1000万至8000万元人民币之间,赔偿费用中很大一部分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高的有三四千万元。实际上《蒙特利尔公约》对民航事故的赔偿做出了大致规定,一般国家想赔偿太高数额不太可能。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旅客人身伤亡赔偿是无限制责任的协定。首先,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000 SDR特别提款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其次,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1SDR=1.353327美元。

我国大部分乘客遇难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300万元的情况下,起诉的家属想赔偿太高也不太好实现,毕竟调解数额在哪放着呢。同时,如果赔偿数额太大,被告不配合执行,跨国执行也很麻烦。当然,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要长期做中国市场生意,履行判决应该没有问题。对于一些乘客家属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搜救义务,这个请求法院很难判。停止搜救不只是航空公司的决定,更是马来西亚政府方面的决策。这件事对40多名遇难乘客家属还是一个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