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希望获得某单位的正式编制工作,于是请了能量很大的朋友帮忙,结果对方收了30万元,一直没有办好。事发后,因为还有14万元未退,双方闹到法庭上,法院,“这不是民事法律关系,驳回!”
(来源:南方都市报)
李某(化名)点燃一支烟,深深地吸上一口,让烟雾弥漫在空气中,这样做,仿佛可以带走他内心的烦闷。
李某依旧幻想着到事业单位工作,他总觉得,企业工作虽然待遇优厚,但缺乏稳定性,无法给他带来内心的安全感。
特别是现在经济下行,说不准哪天,上面就说不要他了。
相比而言,事业单位虽然收入相对较低,但福利待遇好啊,亲戚朋友见面,都会高看一眼,在李某看来,这才是最理想的职业。
但事业单位不是那么好进的,李某也曾报考各类事业单位,也曾参加过笔试、面试,但总是没能如愿以偿。
如果李某因此发奋图强,认真备考,或者也没有后续的事情,但李某有一个朋友叫张某。
这个张某,总是在李某耳边吹嘘,他认识多少多少领导,家里的关系又是多硬,并多次提及,他帮李某办某单位正式编制工作。
李某原本是不相信的,但两人接触了一段时间后,或许是被张某洗脑了,李某竟然选择了相信了张某,并与张某商谈了办这事的价格。
两人商谈的结果是,李某给张某30万元,张某负责把这事办妥,同时,张某承诺,如未办好,全额退款。
随后,李某向张某进行了汇款,张某向李某出具《收条》,双方相逢一笑。
然而,张某办理的结果,依然不尽如人意。这不仅让李某感到心灰意冷,还怀疑张某是不是骗子。
一天晚上,李某站在阳台上,望着夜空,反思着自己这样做,是不是做错了?张某如果真有他说的那么牛,还会在乎这点钱吗?
李某想到张某只退了16万元,余下的14万一直不予退还,内心感到一阵烦闷,他将烟掐灭之后,再一次联系张某。
最终,李某和张某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向李某出具一份《承诺》,承诺剩余钱款于2020年12月底前还清。
可惜的是,张某再一次失信了,到了约定日期,又开始找其他借口。
多次索要未果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剩余费用并支付利息以及诉讼费,共计15余万元。
法律怎么看这事,李某的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首先,李某让张某帮他找关系,成为某单位的正式编制,是想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背了强制性法律规则,依法不能获得支持。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李某找张某帮忙的行为,系违法请托行为,他们产生的纠纷,也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甚至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的诉讼请求,怎么可能得到支持呢?
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再次,有人提出,张某可能涉嫌诈骗,法院都不管吗?
《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也就是说,法院发现李某和张某之间可能存在犯罪的问题,只需要把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至于这个案子,法院如果认为不影响审理,该怎么判怎么判。
所以,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只代表民事方面。
李某和张某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是否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办案结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