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大爷用349万现金买了5套房,却因为房地产公司欠债抵押而全部查封。
大爷一怒之下告上法庭,竟被法官质问巨额现金的来源。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案情。
案件回顾
1、半生积蓄被抵押
河南马大爷一直经营皮革生意,勤勤恳恳了大半辈子,终于攒了不少积蓄。
听朋友说存起来不如买房子升值快,便打算听朋友的建议将300多万全拿来买房产升值养老。
几经周折,马大爷终于在售楼处挑好了5套房。当马大爷听到全款购房每平方都有不小的折扣优惠时,便匆忙回家提来了几个大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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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售楼处员工打开箱子看到349万的现金时,无不目瞪口呆,他们非常殷勤的跟马大爷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将房子交付给大爷居住。
可自此之后,每当马大爷去售楼处要求尽快为自己办理房产证时,他们就像变了个人一样,总是用各种借口搪塞拒绝。
眨眼间七八年过去了,直到今年发现自己的五套房子全被查封了,马大爷才意识到了事情的不对劲。
2、事实之下如何自证
经过一番调查才发现,原来这家房地产公司因为欠款原因被起诉,公司房产被法院查封,马大爷的5套房就在查封的范围内。
由于房产不在马大爷名下,虽然在此居住多年,房子不久后也面临被拍卖的风险。
马大爷感觉十分无助,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自己房产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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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马大爷虽然有购房合同,但无法提供支付证据,更不能证明财产来源,不能认定房屋归其所有,应当继续查封。
被驳回起诉后,马大爷面对着即将被拍卖的房子,陷入了绝望之中。
以案释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不动产与整个社会密切相关,所有作为绝对权必须要进行公示。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本案的争议焦点,其一在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按照法律规定,虽然房地产公司已经交付房屋,但由于并没有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马大爷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所。
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的生效要件,具有公信力和推定效力,所以法院查封房产的行为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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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马大爷支付的巨额钱款就无法得到保障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没有登记公示并不影响购房合同的生效。马大爷可以根据购房合同,依法追究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
所以,即使房地产公司迟迟不办理房产登记,也不能轻易拿马大爷的财产抵押,更无法钻法律的漏洞。
3、本案的争议焦点其二,马大爷是否需要提供支付证据和自证财产来源。
在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马大爷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之诉,马大爷作为原告确实具有举证责任,但支付证明并非唯一的证据要件,房屋买卖合同也是不可或缺的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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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马大爷更没有自证的必要。
法官对其财产来源产生质疑并以此驳回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损害了马大爷的诉讼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更不能没有依据的发问和判决。
除此之外,很多网友觉得马大爷可能触犯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马大爷作为普通公民,其经济来源无需说明解释,更不能以非法所得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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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大家无需对房产商的手段感到畏惧,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规定也变得越来越完善。
马大爷的经历提醒我们,对于房产购买和物权变动,一定要记得公示登记,并保存好支付证据和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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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一提的是,公民的诉讼权利不容侵害,法官需要在公平、合理、合法、正确的原则下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