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拖拉机,致驾驶人身亡

姚某某负全责

对于这起交通违法案件

尚志市检察院

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并召开听证会

细说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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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开车时的疏忽大意,导致一个家庭破碎了,让妻子失去丈夫,让孩子失去父亲,我真的很后悔……”近日,哈尔滨尚志市检察院就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件召开听证会,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备感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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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9月15日晚,姚某某驾驶出租车到高铁站接乘客的途中,由于车速过快,受对向车辆灯光影响,瞭望不周,追尾前方行驶的手扶拖拉机,导致拖拉机驾驶人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尚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案件承办人询问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家属表示,对姚某某已经谅解。综合考虑姚某某的主观、客观以及赔偿、现实表现、认罪认罚等情节,尚志市检察院认为,对姚某某适用相对不起诉,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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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过程

11月28日,尚志市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加。听证会上,就案情、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认为姚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得到对方家属谅解,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针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听证活动程序合法合规,对姚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充分彰显了检察温度。”经过讨论,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均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结束后,尚志市检察院对“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法律适用等规定向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作出了详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来源: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