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有主之物,无论贵重轻贱,只要没有经过物品的主人同意,私自取用就是一个字——偷。这是品德败坏,道德低下的表现。

但是人性自私,好占小便宜刻在人的DNA里,想要做到人人约束自己,那是不可能的。甚至有人会为了占小便宜,最后丢掉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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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余某,就用性命诠释了这个事实

一个“苹果”引发的惨案

陕西苹果,人尽皆知。来自陕西榆林的钟大爷顺应市场需求,花尽积蓄承包了一片苹果果园,悉心照料,日夜养护。

钟大爷全家的生活收入几乎全指望着这片果园的收成,自然对这片苹果园看护的和眼珠子似的。每棵果树都得到了精心照顾,每颗果子都是钟大爷眼里的金元宝。

若是有人偷摘果子,无异于直接吃钟大爷的血肉,尤其是临近果子成熟期。苹果成熟期的香味几里地外都能闻到,惹得路人口齿生津,口水涟涟。若是路人是个好的,还能和钟大爷打个商量,付点钱买一点都好说;若是遇上那不讲理,只想占便宜偷盗的,嘿,钟大爷就不乐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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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为了守护好每一颗金贵的果子,钟大爷在果园边搭建了一座小屋,生活用品一应俱全。平时偶尔居住在这照料果树,每每临近成熟期,钟大爷就常住在小屋了。

这次苹果成熟期,钟大爷带着家里养的两只大狗又住了下来,期间已经赶跑过几次小偷了。

这天深夜,钟大爷已经熟睡,两只大狗尽职尽责地看护果园。突然一阵窸窸窣窣的声响,狗子顿时支起耳朵,狂吠起来。钟大爷从睡梦中醒来,听到狗子叫唤,知道又来了偷果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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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大爷披起衣服就出门,奈何年老体衰,身体行动速度不便,狗子叫唤的又猛。钟大爷狠狠心,将狗子的绳索打开了,没了束缚,只见两只狗子冲着小偷的身影奔去。钟大爷在后面打着手电筒追赶。

因为腿脚不便,钟大爷赶到狗子身边时,没看见人影。钟大爷在黑影重重的树林找了好一会儿,终于在果园的排水沟找到一个人影。大爷走上去呼唤,人影一点回应都没有。

钟大爷急了,意识到事情不对劲。将邻居喊起来帮忙,委托邻居喊来居委会,同时报警和叫救护车。不一会儿,大家都来了。救护人员和警察对小偷进行救治,发现小偷已经溺死在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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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了人,这还得了?警察对现场进行勘探,调查走访周围村民,最终发现事情真相。

原来死者姓余,是当地人。今天钟大爷的村庄有个婚宴酒席正在举办,这个余某正是受邀来参加婚宴的。在宴席上推杯换盏,称兄道弟,喝得兴起。一时间喝得太多,以至于傍晚天色微暗,余某才稍稍清醒,起身回家。

回家途中,远远的飘来一阵清香诱人的果香味,在清凉的夜里格外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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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追随着香味来到了钟大爷的果园,望着一颗颗饱满红润的苹果,这让本就喝了太多酒的余某更觉得口干舌燥,心底痒痒,只觉得急需一颗果子解解馋。

于是余某就偷溜进果园,挑着顺眼的果子就啃了起来,好似那溜进蟠桃园的泼猴。好景不长,刚享受一会儿,钟大爷的两只狗子急突而至。

余某听到狗子声音,被吓得拔腿就跑,手里还捏着刚啃着的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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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天黑本来就不容易辨别方向,再加上余某喝了大量的酒,更是一点方向感都没有,只会随着本能狂奔。结果跑着跑着就跌进了果园里的排水沟。余某试着爬起来,奈何有心无力,酒精已经夺去了他的思考能力和大部分的体力。

钟大爷来得太晚,加上找不见他,因此余某才在水沟里毙命,身边还散落着啃过的苹果。

警察还原事情经过,排除他杀的可能性,因此没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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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的家人听闻至此,只得接受现实。但是并不代表他们就此罢休,他们认为余某偷盗苹果只是因为喝了酒,口渴想解渴罢了,并不是故意偷盗的。

但是钟大爷放狗追余某,导致余某受惊跌进水沟死亡。余某家属一致认为余某是钟大爷害死的,要钟大爷赔偿各项损失费用85万余元,并把钟大爷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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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大爷对此表示自己只是正当维护自己的权益,驱赶小偷。如果余某不做这小偷,不进果园,怎么会被自己驱赶呢?

自己驱赶他只是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过错,凭什么要承担责任?

在法庭上,余某家属和钟大爷各有各的说法,两方都有道理。法院又是怎么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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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果出炉了,死者余某自身作出危险行为,一切行动都是出自自身意愿,更何况盗窃侵害了钟大爷的权益,需要自身承担80%的责任。

至于钟大爷,身为果园的主人,驱赶小偷是正当维护权益的行为,但是放狗这一行为造成了余某死亡的结果,钟大爷本身要承担20%的责任,合约赔偿余某家属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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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小偷偷东西过程中死亡后,被偷的苦主还要给小偷赔偿呢?

这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条例,可以看出钟大爷和余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钟大爷放狗,狗子朝着余某而去,导致了余某惊慌失措是因;余某慌不择路以至于跌进水里死亡是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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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院判决钟大爷负担一部分责任。若钟大爷不放狗子,没有驱赶余某,仅仅是余某自己摘苹果时溺死就与钟大爷无关,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也许会有人对这种结果愤愤不平,毕竟余某作为小偷,钟大爷放狗驱赶小偷,却要赔偿,这有违大家的道德常识,同时也让人对法院的判决充满争议。

但是在法律中,在生活中,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基础,是最重要的人权。没有生命,就没有其余权益的载体,因此生命权是不可侵犯的,即使是罪犯也不会轻易剥夺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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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钟大爷类似遭遇的还有广东茂名养鱼的吴大爷。

养鱼遭惦记还被判刑

2016年,家里承包了一个鱼塘的吴大爷,最近遇到了一些糟心事。事情主要来源于家里辛辛苦苦养起来的鱼。

吴大爷为了家里能够多些收入,生活好一些,主动承包了村里附近的一片池塘,并且在里面养了一些鱼。每天精心饲养,眼看着鱼一天天大了起来,体膘肥美,看着就是好丰收。吴大爷都开始幻想着未来幸福的生活了。

但是好日子总是要经历磨难的。吴大爷养的鱼太好了,不仅收货的商人惦记,村里附近的一些小贼也惦记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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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爷的鱼塘经常遭到这些人的“光顾”,时而顺走一两条。本来鱼儿就不多,长起来也需要时日,若是一直这么顺下去,等真正开始卖鱼的时候,怕是没有几条了。

吴大爷心里堵得慌,为此天天愁眉苦脸。无法,吴大爷只得选择在鱼塘附近盖一座小屋住下来,时刻照看着。

8月盛夏,天气闷热的夜晚,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吴大爷在鱼塘边巡逻过后,回到屋里睡觉。刚入睡不久,就听到鱼塘那边传来一些不自然的声音,吴大爷瞬间睁开眼睛,从床上一跃而起,穿衣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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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爷拿出手电筒往鱼塘方向一看,果然月光下三个鬼鬼祟祟的身影。其中一个借着同伴的灯光在水里摸着;一个负责给水里的同伙照明;最后一个接过鱼放进身边的红桶里。三人职责明确,行动迅速。

吴大爷一看就知道是惯犯,气不打一处来,心想这次可算让我逮着了。就马不停蹄地往三个小偷身边赶,还不断吆喝着让他们停下。

三个小偷看到吴大爷来了,赶忙就想逃跑,水里的那个更是不断往岸边扑腾。吴大爷一边追赶岸上的两个小贼,一边对水里那个试图爬上岸的小贼扔两个石块进行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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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吴大爷毕竟年纪大了,体力跟不上,腿脚不便。岸上的两个小偷很快就跑得没影儿,吴大爷只得放弃。转头一看,嘿,水里还有一个呢。于是使出全身力气围堵水里的小贼,试图抓住他。

水里的小贼往哪跑,吴大爷就往哪围堵,甚至还拿了一只树枝拦截小贼上岸后的去路。无法,小贼只得认栽,上岸被吴大爷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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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水里的小贼黎晓亮被抓住后正在被吴大爷盘问。那边已经逃跑的两个小贼黎东益和黎达波看见同伴被抓,迅速偷摸回来,试图解救同伴。

吴大爷专心地质问黎晓亮,对身后的动静一无所知。等他发觉不对时,黎东益的手已经伸到了他的身后。那双手使劲儿一推,吴大爷的身子就失去了重心,开始向鱼塘倒去。躲闪不及的黎晓亮被吴大爷带着一起倒向了鱼塘深处。

两个人被这突如其来的意外吓了一跳,在水里扑腾着,呼叫着,岸上的两个人看见这一幕,吓得早就逃跑了。水里的吴大爷和黎晓亮只能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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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爷熟悉一点水性,扑腾了一会儿开始慢慢划起来,试图游回岸边。还没游几步,吴大爷感觉腿被鱼塘里的水草缠住了。

吴大爷心凉了一截,但是为了活命,还是拼命一挣,最终靠着仅剩的体力游回了岸边,捡回一条命。

在岸边慢慢恢复平静的吴大爷,环顾四周,一个人影儿都没有,连水里的那个都不见了。吴大爷急了,怕出事儿,赶忙爬起来去找人帮忙,顺便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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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鱼塘打捞半夜,没有发现;吴大爷正要舒一口气,第二天白天就打捞起来黎晓亮的尸体。这下子,吴大爷彻底和人民扯上了关系。

吴大爷懵了,黎晓亮的家属知道事情经过后更是破口大骂,认为是吴大爷和黎东益害死了黎晓亮,将他们二人一起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吴大爷赔偿72万元。

在法庭上,吴大爷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只是驱赶偷鱼贼;然后被人推下了鱼塘,侥幸活的一命。怎么就成了自己的错了呢?难道自己的错是不该赶走偷鱼贼吗?难道自己被推下鱼塘没死是错误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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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东益在法庭上辩解称自己只是推了吴大爷,至于黎晓亮自己没有站稳,然后被吴大爷带下去的,他的死与自己无关。

法院一审判决称:吴大爷有两点过失。首先吴大爷驱赶黎晓亮,并且用石块树枝阻止黎晓亮上岸。

其次吴大爷和黎晓亮同时落入水中,为什么吴大爷只顾自己的性命,而不去积极营救黎晓亮?甚至在黎晓亮抱住吴大爷的腿时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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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吴大爷要赔偿经济财产四万余元,并且服刑两年。吴大爷这时候才知道原来那时候缠在他腿上的不是水草而是黎晓亮。

至于黎东益推吴大爷入水,间接导致黎晓亮的死亡。这是属于过失杀人的范围,需要服刑四年。

对于这个结果,三方谁都不服气,于是都提起了上诉。于是2017年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这次案件结果是否会有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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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有不同:二审认为吴大爷保护自己的正当财产,虽然有轻微暴力行为,但是并不致死。同时吴大爷自身年迈,无力救治另一个年轻人,推开死者的行为属于自救。

事后还报警,没有隐瞒,积极配合。这一系列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吴大爷二审无罪。

黎东益推人入水,不仅不救人还逃跑,导致黎晓亮死亡,构成间接杀人,维持一审的判决。同时本来盗窃的行为,因为推吴大爷入水这个行为成了暴力抢劫,需要再加上抢劫罪一起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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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黎东益维持原判,服刑四年。

本案中吴大爷与黎晓亮虽然有追赶的因果关系,但是与黎晓亮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结语

文中两例案子都是小偷偷东西,但是在偷窃过程中死亡,被偷的受害者反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样往往会让人觉得不公平,但是法律为了维护人的生命权,往往考虑得更多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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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可能有悖道德,这是法律案件中会发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