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让父母在其婚前立下遗嘱,房产由其继承,好和女友结婚。谁知婚后不久,父母离世,男子继承房产后,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被男子拒绝后,妻子直接起诉了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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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是家里唯一的儿子,从小父母对其有求必应,小张也算是个听话且懂事的孩子,从小长到大,没要父母操多少心,为此小张的父母也颇为满意,顺利的完成学业后,小张的婚后却成了父母的心头事。

小张的父母认为儿子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再找个本地的媳妇,是两全其美,再好不过的事情,可是小张从小到大每件事都依着父母的想法来,唯独感情的事情,小张控制不了自己。

原来小张上了大学也没有离开本地,在上大学期间认识了一个女同学王某,王某是小张的同班同学,从刚上学的第一天起,小张就被王某吸引,小张经过几番努力,苦苦的追求,两人终于确定了恋爱关系。

大学四年,小张在王某的陪伴下,日子过得轻松又愉快,快乐的时光总是过的很快,转眼到了毕业的时光,王某同意留在小张的城市,小张为了给女朋友一份安定,决定毕业就结婚。

可是结婚就得有婚房,刚刚毕业的小张根本没有能力买房,看着儿子每天愁眉苦脸,小张的父母也于心不忍,这么多年,家里为了培养小张和他的姐姐上学,也根本没有能力再买房。

无奈之下,小张的父母想出将家里唯一的一套住房经过公证立下遗嘱,留给儿子小张,并遗嘱上说明,房子只归儿子小张所有,与女儿无关。

有了房子之后,小张顺理成章的和女朋友王某结了婚。两人新婚之时,感情非常融洽,小张找到了工作,并且每天都努力的工作,攒钱,就为了能给家人带来幸福的生活。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一家人其乐融融的生活时,小张为了小家努力拼搏时,他的父母却相继离开了人世。家庭突发的变故让小张措手不及,小张强忍着悲痛料理了父母的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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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小张也根据遗嘱继承了父母的房产,家里突然产生的变故,难免让人心里产生变化,小张和妻子王某之间时不时的就会因为一些不起眼的小事争吵。

在小张心里,原本温柔善良的妻子,越来越难以沟通,再好的感情也经不起长时间的争执,两人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可是两人决定离婚时,王某提出了让小张难以接受的要求。

王某提出分得小张继承的一半房产,可是小张认为,房子是父母留给自己的,且遗嘱中明确房子只能有自己继承,连姐姐都没有权利分得,和王某更是没有关系。

可是王某认为,小张继承的房产遗嘱确实是在婚前公证的,可是履行遗嘱却是在婚后,所以,小张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遭到小张的拒绝后,王某将小张起诉了,那么这件事情,在法律上该如何看待呢?

首先,王某认为,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小张的父母在生前立下遗嘱,小张根据遗嘱的内容依法继承了房产。

其次,《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法律规定,顺位继承应当由小张和其姐姐共同继承,可根据小张父母生前的遗嘱内容,房产只能由小张一人继承,姐姐无权继承。

最后,小张父母在小张婚前立下遗嘱,可在小张婚后并未修改遗嘱。

根据《民法典》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小张所继承的房产,是在与王某婚后生效的,所以应当属于小张和王某的共同财产,所以王某具有平等的分割权。

最终,经过判决,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应当付给王某房屋一半的折价,共计90万元。

小张怎么也没想到,为了结婚继承了父母的房产,最后会落得人财两空。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