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该事件引起广大网友关注。据称,肇事方谭某在二广高速南召路段上逆行将近三公里,与正常驾车行驶的李某相撞,最终导致三死一伤。

事发当日晚,李某载着家人行驶在二广高速公路上,车辆从洛阳朝南阳方向行进。当李某一行三人行至南召县境内时,高速路上突然出现一辆逆行车辆,直接撞向李某的车,逆行车辆突燃大火。此次事故直接造成三死一重伤。事发后,交警大队认定逆行车辆的司机谭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都会给车辆购买保险,肇事人谭某自然也不例外。经查明,谭某曾在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处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0万元),并且该保险仍在期限内,可以进行理赔,但阳光财险公司却以肇事者谭某醉驾为由拒绝赔偿。

宋某认为阳光财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理,遂将其诉至法院。一审后,法院判决阳光财险公司给予宋某赔偿。阳光财险公司不服,在上诉后,该案被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没成想,二审认为宋某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不予支持。

原本事故的发生,已经让宋某的丈夫和妹妹命丧黄泉,只留下一个可怜的侄子还在医院等钱救治;但法院却认为阳光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让已经破碎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宋某认为法院作出的是歪曲事实、忽视真相的判决,理由如下:一是因为阳光财险公司未在保险单上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且该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字体极小,未采取特别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予以提示或者单独展示,条款内容还被水印遮挡,导致投保人难以辨认;二是因为谭某本人未在《免责条款说明书》上签名,且该公司提供的投保流程视频也未显示谭某的签名,由此可以证明阳光财险公司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阳光财险公司出具的《免责条款说明书》上没有投保人谭某的签名,证明该公司未将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告知投保人。因此,只要投保人声明中并非投保人本人签名的,就算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酒驾且逃逸,阳光财险公司也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优先赔付责任。

此外,河南省高院、南阳中院都曾裁判过与本案类似的案件,如;这个2023年10月18号开封中院判的,因为醉驾逆行,同样保险公司承担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最后,宋某希望阳光财险公司能够意识到错误,早日承担起一个企业应有的责任与担当,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案,依据事实真相,作出公正判决。

来源:微博:https://weibo.com/1790682205/4974616373892836免责声明:本文转载微博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作者的观点和立场,故本作者对其真实性不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