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两年免费水果?”江苏苏州,一女子每次到水果店买水果时,出手非常大方,至少购买几百元水果。事发当天,女子在水果店再次取走几百元的榴莲后,老板娘才发现了猫腻。报警后老板娘才得知女子“免费”吃了两年水果。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星视频)

李女士与丈夫经营一家水果店,刚开店时李女士会以各种促销手段添加客户的微信。事后李女士将客户都拉进一个微信群,并每天在群里发布促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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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打开销路后,李女士与丈夫商量并共同决定,让退休在家的公公钱大爷帮忙看店,夫妻俩平时就负责到水果批发市场进货和给相熟的客户送货。

事发当天,李女士回到店里时,钱大爷和儿媳李女士说,店里的榴莲没了,需要补货,还说刚才一个女子出手很大方,一次性就买完店里几百元的榴莲。

李女士出于好奇就多问了几句,钱大爷非常高兴的和李女士说,这名女子是店里的熟客,隔三岔五就会来买水果,每次都是成箱成箱的买,至少消费几百元,多的时候一两千元。说罢,钱大爷又问李女士,难道你不知道么?她每次都是给你付款的啊!

李女士顿感不妙,说自己从来没有这样收过款,刚刚自己也没有收到别人转来的榴莲款。

随后李女士立即调取监控,确认那个时间段自己和丈夫都没有收到钱后,立即报警。紧接着,李女士与丈夫、公公钱大爷立即开始查账。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该女子已经两年买水果没给钱了。

最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女子许某抓获归案后才得知。原来许某之前在水果店购买过水果,进入微信群后,其心生一计,用群主李女士的头像注册了一个小号,并每次都趁钱大爷一个人看店时,进入水果店购买大量的水果,待结账时给自己小号转账并出示给钱大爷看,谎称已经向老板娘转账水果款。

也就是说,钱大爷每次都以为许某将水果款付给了儿媳李女士,而许某之所以会在两年时间屡屡得手,是因为钱大爷从来没有和儿媳核实,而儿媳也从来没有对账,确认收入与支出是否属于正常。

虽然钱大爷一家三口确实有点粗心大意,但这绝对不能成为许某的犯罪理由。随后公安机关将许某刑事拘留,检察院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许某。

在检察院起诉之前,许某一次全额“付清”过去两年吃掉的水果款共计10万元,获得了李女士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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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许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罚呢?有人说盗窃罪,也有人说是诈骗。

首先,诈骗与盗窃两者最大的区别是财物转移之前,财物的所有人是否知情的。前者的财物所有人是知情且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的;后者则是财物所有人不知情时被行为人秘密据为己有的。

具体到本案中,当时看店的是钱大爷,其之所以会将水果主动交付给许某,是基于许某使用了虚构事实手段,而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的。因此,许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许某两年内通过诈骗手段,从水果店内取走了价值10万元的水果,不论她是自己吃了还是拿去送人了,其行为都构成诈骗数额巨大的情节,应处3-10年。

最后,刑法第64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许某持续作案两年,水果一般存放几天时间就不新鲜了,想要追回许某犯罪所得的水果已经不现实了。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是说,由于许某的行为,从民法上讲,还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其应当按照市场价赔偿李女士。

当然,在法院宣判前,许某全额退赔并获得了李女士的谅解,还是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最后,切勿以恶小而为之!就本案而言,通过案发后许某第一时间就全额退赔来判断,她根本不是吃不起,只是贪小便宜而导致两年一次性付款的,且还换来3-10年刑事处罚的后果,真的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