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百姓针对土地的维权过程中,违法占地查处是一种很有力的维权手段,但在提起违法占地查处后,有时自然资源部门会以案涉地块并未建设建筑物,不属于其查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在法律规定中是否是这样呢?

中征律师认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具有查处非法占地的法定职责,地块上没有建筑物或建筑行为不是其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仅仅针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或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就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而并非依据地块上有没有建筑物或建筑行为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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