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青岛市李沧区经营了一家名叫多美好的批发超市,这天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客人韩某。

这位客人进门的时候一直拿着手机在拍视频,张某以为是记录生活的视频博主,并没有在意韩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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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向超市老板询问了红酒的货架位置,老板便向韩某热情地介绍了在陈设柜里的一款红酒SALVALAI,他说:“这款酒叫做阿玛罗尼·威爵红葡萄酒,这款红酒是从意大利进口的高档货,口感非常棒,不管是送人还是自己喝都非常合适。”

韩某在听完老板的介绍后,表现得对这款红酒十分满意,当即表示要求购买六瓶,并要求老板给自己包起来。

老板心想今天遇到大客户了。张某来到柜台,给韩某计算总金额,该红酒单价1680元,六瓶一共10080元。韩某表示接受这个价格,便通过刷卡的方式支付了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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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后,韩某又来到超市,张某还以为韩某把自己的东西忘记在超市里,以询问的目光望向韩某。

韩某说这款红酒的品质确实不错,他要再购买六瓶。

听到这话超市老板当然非常高兴,赶紧从仓库里拿了一整箱同款红酒,一箱刚好六瓶,并给韩某开具了增值税的发票。韩某再次刷卡10080元。

这次也是整个消费过程韩某都举着手机在拍视频,老板终于按捺不住好奇,询问顾客韩某是在拍什么,韩某微笑着说:“只是为了记录生活罢了。”

老板目送着韩某走出超市,心想这样大方的顾客能再多来一点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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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一段时间后,老板都快忘记这位顾客的时候,他突然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

他仔细一看居然是这位顾客将自己告上了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理由是他在自己店里买的红酒瓶身上边没有中文标识,依法应该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要求多美好超市将自己支付的20160元退还,并以总价格的十倍赔偿给他。

老板仔细回想韩某来自己店里购买红酒时的情形:韩某在从进店门到出店门,整个消费过程就连付款的时候也一直举着手机拍照,那姿势不像是在录视频记录生活,倒像是在特地取证。

老板越想越不对劲,觉得自己可能是遇到专业打假人来碰瓷了。

老板赶紧聘请了一位律师,委托他来做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超市老板向律师说明了事情经过,并表达了自己怀疑韩某是职业打假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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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也对这种想法表示了赞同,他帮老板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韩某为当事人进行检索,检索出四份有关的生效判决。

都是韩某起诉多个不同的被告,以所购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理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与超市老板所遇到的情况一模一样。

现在,可以确定韩某就是职业打假人了,而多美好超市的老板就是第五个倒霉的被告了。

职业打假人的存在颇具争议,在消费者大众看来,职业打假人是替广大消费者寻求消费正义,打击不法商家的正义使者;

但是在商家看来,职业打假人就是专门找他们的漏洞以此寻求高额赔偿来牟利的卑鄙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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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超市老板这样的商户最害怕职业打假人了,因为超市是职业打假人的重点关照区域。有的职业打假人会“狮子大开口”,要求以货值10倍进行赔偿,有的开口就是1000元。

不少超市老板抱怨道:“我们做点生意容易吗,他们总来找茬”。

有些老板会自觉理亏,选择花钱消灾、息事宁人,毕竟是自己有错在先。也有的老板就是看不惯他们借机敲诈,选择与其“硬刚”,最终闹上法庭。

而职业打假人却不这么想,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还是你们商户老板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等,干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禁止的事,损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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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不过是替天行道,让老板长长记性,以后就不敢以次充好、缺斤短两了。况且假一罚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的,我们这是以合法的方式牟取利益。

而消费者大众舆论对职业打假的想法也是模糊不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会有不同的舆论风向。有时大家会觉得黑心商家活该,大快人心;有时也会心疼商家被“烦人的橡皮糖”粘住,一时不慎就要付出巨额赔偿,强烈谴责职业打假人的敲诈行为。

而法律对于这种职业打假人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到底是鼓励这种行为还是抵制这种行为抑没有定论。因此法院的判决也呈现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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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韩某有备而来,向法院提供了完整的自己购物过程的视频作为证据,视频中清清楚楚地展示了原告向被告购买红酒时及上车后将所购红酒拿出检查,并将每瓶红酒酒瓶360度旋转拍摄,以显示酒瓶上均没有粘贴中文标签。

而被告超市老板则向法庭提交了律师帮助他检索出来的四份生效判决,指出原告韩某属于职业打假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故涉案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多美好超市应返还原告韩某支付的20160元。原告韩某也要将其在被告处购买的12瓶SALVALAI红酒返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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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一审法院认同了被告的意见,认为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言的消费者,对原告要求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做出以后,超市老板松了一口气,心想幸好法院站在自己一边,总算没有让韩某的诡计得逞。

但是韩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属于不安全食物,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上诉人韩某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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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韩某返还在被上诉人处购买的12瓶啤酒、被上诉人也要归还酒款20160元;同时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韩某支付赔偿金201600元。

【以案释法】

一、韩某是否属于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韩某不是出于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12瓶红酒,而是出于获取高额赔偿的目的,故不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消费者。

而二审法院认为上述条文并不是对消费者一词的定义,而是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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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本案中,韩某购买的12瓶红酒属于生活资料,因此韩某属于消费者。

二、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有人会认为:打假,属于消费者维权的范畴,面对不法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力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而职业打假,属于做生意的范畴,是利用法律的漏洞,去从中牟利。确切来说,职业打假根本不属于消费者维权的范畴。

某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认为,对职业打假人需理性看待,一方面,当前市场环境的不完善,经营者在产品质量、营销宣传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职业打假群体的出现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现行的法律制度为职业打假人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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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本案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应该从其所购买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而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

职业打假者购买的产品如果属于生活资料,那么它就属于消费者,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第二,很难从定义区分“打假”和“职业打假”。

对消费者打假予以鼓励,而职业打假人打假却不予鼓励,这种做法的前提是可以明确区分“打假”和“职业打假”,但是这个标准没人能说的准,很难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普通消费者打假多少次就会进化成职业打假人。

第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

打假行为能够促使消费者和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当所有的消费者都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潜在的打假者;经营者为了不再付出巨额赔款,开始注重产品质量,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没有生存之地。故应该提倡打假行为。

第四,法律保护打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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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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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律条文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保护打假行为。

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职业打假人通过打假获得的高额赔偿属于合法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结语】

尽管,有些职业打假人以恶意欺诈的方式从商家那里敲诈巨额财富,但不可否认的是,职业打假人潜移默化地促成了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

其实,我们的目光不应该盯在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个问题上,而是应该将重点关注到食品卫生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上。

以法律严谨详实的规定、政府部门严厉的监管和处罚措施以及多渠道的群众举报等各种方式等监督经营者诚信经营,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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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打铁还得自身硬。如果全世界的商家都能做到不缺斤少两、不制假售假等,不通过歪门邪道为自己谋取利益,诚诚恳恳做生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相信,世界上不会再有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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