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也有中间商?”广西南宁,一男子因为妻子不愿意履行夫妻义务,并离家出走。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妻子退还30万彩礼,哪曾想,妻子竟辩解说,她一共只收了20万彩礼!双方一合计,才知道中间人偷偷拿走了10万块。

(来源:九派新闻)

对赵先生来说,最后悔的事情,可能是和女子张某的认识、结婚,如果没有这场婚姻,赵先生的生活,或许不会偏离原来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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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说,他和张某是通过某婚恋服务中心以及某婚姻介绍处介绍认识的,第一次见面,他们对彼此的印象并不深刻,只是觉得对方都是可以聊天的朋友。

但由于年龄和一些客观因素,两人进行了交流和沟通,并慢慢产生了好感(赵先生不确定,女方是否真的对他有好感,或许只是在表演?)。

之后,赵先生和张某一起逛街,品尝了当地美食,他想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彼此,看是不是他要找的另一半。

结果呢,两人的进程,比赵先生预想的要快,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两人便在各自父母的见证下,签订了《结婚协议》《婚约书》,并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了张某一方30万元彩礼。

同日,赵先生和张某一起前往某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握着那本崭新的结婚证时,赵先生的内心充满了喜悦和惊讶。

赵先生有些不敢置信,自己竟然真的成为了别人的丈夫,有了自己的妻子。

他仔细地翻看着那本结婚证,看着上面他和妻子的名字,以及他们共同的照片。

那一刻,赵先生感到自己的人生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他不再是那个独自一人的年轻人,而是一个有着家庭的人,他身上有了责任和义务。

然而,这种幸福戛然而止,张某因为和赵先生的感情基础薄弱,拒绝履行夫妻义务,直接给兴奋的赵先生头上,泼了一盆冷水。

这还没完,两人领证3个月时,在赵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选择了离家出走。

赵先生不知道什么情况,多次联系张某,希望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可最后,他等到的不是张某回归家庭,成为一名贤惠的妻子,而是态度非常坚决的,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紧接着,赵先生和张某因为退还彩礼一事,对簿公堂。此时,张某表示,她同意退还10万元,但赵先生不同意,坚持要张某全额退还30万彩礼。

1、法律对什么情况下,应该退还彩礼,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赵先生和张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从本条规定来看,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况。

这是不是意味着,赵先生将获得败诉判决呢?

2、婚姻家庭中的事情很复杂,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清的。

正因为如此,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仅会使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还会适用《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民事权利义务的基础,赵先生支付了30万元,将张某娶回家,张某却不愿意履行夫妻义务,且短短3个月就离家出走,并坚持要离婚。

如果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对赵先生而言,是不公平的。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赵先生和张某发现,他们被中间商吃了差价!

张某当时提出的是20万元的彩礼,但婚介中心在传话时,擅自将彩礼加到了30万元。赵先生和张某对此都不知情。

也就是说,赵先生支付的彩礼中,有10万块钱,落到了婚介中心的腰包。这10万块钱要怎么算了?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婚介中心没有法律依据,擅自截留10万元的彩礼,在法律上属于不当得利,赵先生可以要求婚介中心返还。

最后,在前述基础上,赵先生和张某均表示愿意各退一步,并对彩礼退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