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1名驾驶人因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依法扣留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至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该名饮酒驾驶违法行为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3日)向办案单位提出,当事人逾期未向办案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涉嫌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人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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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9号令)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警官 15698588898

刘警官 13834132412 (0351-6066206)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