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朱先生从某宝上买了一盒内裤,一共是三条,总共不到九十块,万万没想到,内裤拆开之后,内裤贴近身体的一面不仅有污渍,内裤的盒子上还有毛发。(来源:小强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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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朱先生说,这盒内裤在快递送到指定站点之后,自己就取回来了,开封之后就发现,内裤的贴近皮肤的一侧,竟然有不明污渍,对于污渍具体是什么,朱先生刚准备假设,就立马说不做猜测了。

令朱先生崩溃的不止是污渍,在包装盒里面,还有一根人体的毛发。朱先生表示,这很明显不是人的头发,具体是什么,不做猜想,但是因为自己不小心触碰到了,朱先生表示,自己的确被恶心到了。

从那之后,朱先生就一直准备去洗手,想起来就去洗手,不停的洗手,洗完之后还是觉得恶心,就再次跑去洗手,最后洗了不下十几次手。

朱先生立马把照片拍下来,反馈给了售卖内裤的客服,客服却表示,这是因为内裤在仓库放久了的原因,让朱先生不要在意。

朱先生心想,你可别逗了,新内裤放久了,怎么可能会出现毛发呢?又怎么可能出现皮屑,不明污渍那样的东西呢?

朱先生要求内裤的店铺给说法,可店铺却表示可以退货。朱先生说,这退货不明摆着的事吗?什么叫可以退货?店铺这完全没有做错事情的态度!

于是,朱先生有找到了某宝平台的客服,平台客服了解情况之后立马反馈,把内裤的货品款立马退还朱先生,至于内裤,随便朱先生处置。

可是朱先生对于某宝的处理结果还是不满意,朱先生要求内裤商家至少给自己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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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事儿可真够让人恶心的。明眼人应该都能看出来,如果朱先生所说是真,这内裤在售卖前是被人用过了的。也就是朱先生这个人心细,在内裤到货之后好好检查了一下,否则如果不检查,直接就穿上,那成什么了!

2.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很明显,根据交易习惯,朱先生购买的内裤就应该是新品,内裤销售一方应当保证内裤是全新的,否则其行为就属于不履行双方的合同约定,属于违约。

原本到朱先生手里的内裤应该为新内裤,可事实却成了旧的,被人使用过的,这条内裤已经不能再被朱先生使用,不能实现当初朱先生购买内裤的目的。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朱先生完全有理由解除与内裤店铺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内裤店铺返还购物款。

3.很多网友都说,这事儿不能就这样算了,内裤店铺的客服回答简直就是避重就轻,故意搪塞朱先生,说什么内裤在仓库放久了才这样,这不忽悠人吗?

实事求是的说,笔者听到这句话也觉得很意外,这完全就是把消费者当成了傻子。内裤店铺这种以次充好,以旧冒充是新的内裤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朱先生的知情权,即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知悉所购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从某种意义上说,内裤店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让朱先生陷入错误认知购买旧内裤,内裤商铺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虽然三条内裤只有不到90元,但是如果认定商铺欺诈行为成立,其就应该赔偿朱先生500元。

在我们平时的生活当中,网购极大方便了大家,可以在不需要到现场近距离接触商品的情况下,直接远程操控,即可买到自己中意的商品,但是正是因为不能近距离接触查看,也很容易让无良的商家钻空子,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广大消费者在确认收货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以防上当受骗。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