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社会,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人喜欢给自己养上一只猫或者狗陪伴自己,尤其是狗,作为一个十分有灵性的动物,能很好的与主人互动,深受社会大多数人的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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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在农村地区,很多家庭都养上一种狗给自己看家护院,由于活动空间较大,人群也不密集,狗伤人事件发生较少。

但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大家都搬迁城市的高楼大厦之中,在此之下便没有很大的空间供狗活动,尤其是小区里面人来人往、人员密集,一不小心,很容易出现狗咬人的事情发生。

而作为饲养狗的主人,既然我们选择养狗,就一定要遵守基本的管理看护义务,避免发生狗咬人事情。

此前在杭州发生的一起十分严重的狗咬人事件,令小区周边的居民都感到十分害怕,而狗主人的处理态度也让人十分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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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杨女士和自己的妈妈居住在一起,由于小区里面没有太多地方晾晒衣服被褥,杨女士一家会将自己的衣物被褥直接拿到顶楼晾晒,这天趁着天气正好阳光明媚,杨女士便将衣物拿到顶楼进行晾晒,直至晚上。

然而,当夜晚杨女士和妈妈一同前往顶楼收回衣物时,意外便就此发生。据杨女士说,她们二人上楼推开门,便看到四只狗在顶楼来回走动,分别是金毛、斗牛、泰迪,还有一只由于天太黑没看清是什么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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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本想取了衣物就赶紧回去,但是这几只狗却突然朝着她们两人冲了上来,杨女士妈妈见状,直接将杨女士推到身后,自己挡在前方进行抵挡。

随后,两人便退到顶楼门外,杨女士妈妈担心几只狗冲出门外,于是用身体死死的抵在门口。

很快,杨女士向小区物业反映了他们发生的紧急情况,又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在等待了漫长的几分钟之后,随着小区物业、警察、以及医生的到来,几只狗才被制止住。

而此时,杨女士的妈妈已经血流不止,期间一度出现失血过多休克的情况,救护车紧急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过了漫长的抢救治疗才得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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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当地管理机关上门调查处理此事,但是狗主人竟然拒绝配合处理,不愿意开门,后来还是经房东和中介从中进行协商,狗主人才打开房门,最终,主要伤人的斗牛犬被管理机关带走。

据杨女士说,当时这四只狗的主人就在距离不远处,但是,狗主人却并没有上前进行制止,事后杨女士找上其进行质问,狗主人却说自己管不了。

杨女士向狗主人要求赔偿本次事件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但是狗主人表示,自己只愿意承担杨女士医药费,拒绝进行额外的赔偿

二、法律解析

针对本次恶狗伤人事件,虽然最终的结果我们在网上没有看到,但是杨女士妈妈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饲养狗的主人必然需要承担其应负责任,我们可以从民事和刑事两个角度切入分析。

一、狗主人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杨女士以及杨女士妈妈作为被侵权人,四只恶狗伤人的客观事实存在,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和妈妈二人存在过错,因此杨女士有权依据该条规定向狗主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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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还规定了动物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明显可以看出,本案中饲养四只狗的主人已经违反的该规定。

综上来看,本案中狗主人存在重大过错,而杨女士及其妈妈不存在任何过错,杨女士妈妈受伤事实客观存在,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杨女士有权主张赔偿。

二、狗主人能否只承担医疗费,拒绝进行赔偿?

我国《民法典》已经就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具体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看病治疗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产生的误工费用。

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侵权行为人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是侵权结果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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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狗主人此前表示只支付杨女士医疗费用,拒绝进行任何赔偿的主张毫无任何法律依据。杨女士有权就上述规定的具体赔偿范围进行一一列明,向狗主人进行索赔。

三、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在一般情况下,狗伤人都是按照民事侵权责任进行处理,狗主人主要是存在未尽到看护管理的责任,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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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是狗主人存在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的恶意,故意放狗咬人的话,此时,狗的地位就相当于是狗主人的作案工具,狗主人在此情形下,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伤的,可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若造成他人死亡的,可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当杨女士质问狗主人的时候,狗主人说是他管不了,行为上也没有上前制止郭自己的狗,主观上存在放任自己的狗伤害他人嫌疑,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若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话,狗主人也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结语

随着越来越多的喜欢养狗,我们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看护好自己的爱犬,避免出现伤人事件发生,尽到自己的看护管理义务。

同时,当爱犬伤人时,我们也应当主动上前进行制止,而非像本次事件中的狗主人一样如此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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