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老太太误乘公交后离奇走失,发现时竟溺死在荒地沼泽。事情的经过到底是什么?老人的子女事后竟然将责任推到公交车司机身上,认为是公交车司机看护老人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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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在两年前,一直住在农村的李女士夫妇听说大城市的教育好,一直想要带孩子去城里居住,这下终于有了机会。

李女士为了让孩子有更好的教育,以后出人头地,于是就决定带女儿去往奉贤打工。

李女士夫妇在奉贤找好了工作,找到了居住的地方以及给自己的女儿也找到了新的学校,一家三口就在奉贤安定了下来。

虽然条件有点艰苦,但是好在一家三口都在一起,一家人其乐融融。

李女士的母亲黄阿姨身体和智力具有双重障碍,行动极其不便,需要家人照顾,而黄阿姨就李女士一个闺女,实在是没有人照顾了,而李女士将自己的母亲留在老家也是非常的不放心。

于是,李女士也将自己的母亲黄阿姨接到了奉贤,方便一家人照顾母亲,接到身边亲自照顾母亲也放心。

2015年6月9日晚上,李女士下班回家后,女儿慌张的到李女士面前告诉李女士:“妈妈妈妈,我下课回来后,家里就没有人,也没有看见姥姥,姥姥不见了!我想姥姥了,妈妈你快去找姥姥。”

李女士拿起手机给丈夫打了个电话,告诉他母亲不在家,应该是走丢了,你快回来找母亲。丈夫急切的回到家中后,李女士简单的讲述了一下,就和丈夫以及女儿出门寻找母亲黄阿姨了。

李女士拿着母亲黄阿姨的照片见人就说:“见过这个老人吗,是我母亲,我母亲走丢了。这是我电话,见到了麻烦给我打电话。谢谢您!”边说边将手中的电话条发放给路人。

一天内,李女士和家人就找遍了周边的所有小区,以及所有能找的地方都找了个遍,都没有找到母亲黄阿姨。

然后还在路边各个地方发放、张贴寻人启事,去查看路口监控,始终都没有母亲黄阿姨的消息,最终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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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无果后,公交公司最终发现了线索。

李女士居住的地方其实交通并不算便利方便,唯一的公交站点是在几百米外。李女士想到,自己带母亲黄阿姨曾坐过几次公交车,就把希望寄托在了公交公司上了。

李女士想到自己到母亲坐过几回公交车,便去找到了公交公司求助。在询问一圈后,赶巧不巧,李女士已经红了眼,没想到竟然就在最后一位公交车司机那得知到,母亲黄女士确实在事发那天,也就是2015年6月9日上了公交车。

李女士急切地问司机:“你确定是照片上这个人吗?我已经很多天没有我母亲的消息了,您的确认对于我来说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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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回忆后称:“每天公交车上车下车那么多人,我确实很多人都记不清。但是这个老人我真真实实记得很清楚,我听不清老人说的话,还当时给免了车票。

那天,老人支支吾吾地言语不清。当时,售票员也问过老人的目的地,但是售票员和我都没有听清。我们看见老人这个情况,出于怜悯,最后也没有收老太的车票钱,直接就让上车了。

后来,当我将公交车行驶到金钱公路南奉公路站点时,我心想,这边有个医院,我之前也看见过很多老人都从这里下车去医院看病,于是就提醒了老人,这里可以下车。但是由于我和老人没办法交流,我又急着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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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是知道的,车站不能停留太久。我看见老人身边有一位女孩跟她在交流,那位女孩说完话后,随后就将老太搀扶下了车。其余的我就不清楚了,希望您早日找到您的母亲。”

李女士听到司机的这番话,急得眼睛都红了。这么多天,也不知母亲怎么样了。而司机的话就证明了李女士的母亲黄阿姨是坐到了金钱公路南奉公路站,下车后黄阿姨便没有了音信就失踪了。

这么多天,李女士每天都非常着急,每天以泪洗面,也不知道自己的母亲是死是活。终于在事发的十多天后,李女士的母亲黄阿姨被人发现溺亡在了一个偏僻的乡间水塘里。

尸体捞出来后都臭了,李女士看到这场面哭得更厉害了。黄阿姨的尸体找到后,无论警方怎么说,证据是怎么样的,李女士便一直认定母亲之死是公交司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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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尸体找到后,经过警方以及法医的再三确认,李女士的母亲黄阿姨溺亡在距离她下车站点九公里以外的一个沼泽水塘内。

就算是这样,李女士一家人依旧是充满不解和气愤,无论怎么样就是认为公交车的司机和售票员,对于自己母亲黄阿姨的死亡负有责任。

后来,李女士与丈夫多次前往公交公司讨说法,一直协商,都没有结果。

最终在2016年4月,李女士一纸诉状将上海奉贤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且提出了11万5千多元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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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李女士认为母亲黄阿姨身体有明显残疾,智力不清,就该得到特殊照顾,因为公交车司机的不照顾,所以导致了最后的溺亡,司机和售票员就应该负责任

而公交公司声称,每天发车那么多趟,来来回回那么多残疾老人。他们都没有办法顾及到,有心无力,最后的溺亡与我们的司机售票员无关。

双方在庭上展开了非常激烈的讨论。公交公司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就找来了当时那趟车的司机以及售票员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老人的死亡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值得社会同情;原告以及亲属出于悲痛,多次前往被告所在地讨要说法,也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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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法律层面上,被告的工作人员在老人乘坐专线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老人乘坐专线的行为与其最终死亡的后果之间也有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一、面对身体和智力明显残疾的黄阿姨该不该得到特殊照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根据本条规定,面对身体和智力明显残疾的黄阿姨得到了该有的特殊照顾。司机在黄阿姨搭乘公交期间出于怜悯也免除了搭乘公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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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公交车内,黄阿姨是安全的,最后也是自己走下车的。

二、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

因果关系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原因是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而被某一现象引起的现象就是结果。

在法律关系中,因果关系,可以简单地解释为行为与后果的关系。

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民事行为和该民事行为引起的后果之间的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犯罪行为和该行为引起的后果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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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在本案中,公交车司机与售票员对李女士母亲黄阿姨并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公交车司机与售票员与黄阿姨在沼泽溺亡的这个结果也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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