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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过失性辞退条款,在劳动法领域,被称之为“万金油”条款。

因为如果能够充分证明员工违反该条款中的任何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其中还包括三期员工、工伤和医疗期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共有六种可即时解除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02

用人单位在使用此条款时,除了证据充分、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履行了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和有效送达辞退通知书之外,还需要注意使用的时间限制。

虽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三十九条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期限,但这并不表明用人单位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受时限的限制,权利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这是基本的法理。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有追诉时效的限制,而劳动者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低于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规则,既然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追诉时效的限制,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员工违纪行为也应当有时效的限制。

因此,用人单位在行使《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权利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超过合理的期限,就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03

对于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要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决定并办理手续。

使用第二项和第六项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劳动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从部分省区的地方性法规来看,合理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一年。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已废止):“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注:以上条例虽然已经废止,但是在没有明确规定的地区,在司法实践中,仍会作为判决的重要参考。

2)辽宁:1年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责任。

3)安徽:1年

《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研讨会纪要》(2019年11月11日)四、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应情形超过一年(相应情形呈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相应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

4)重庆:1年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

5)天津:6个月

《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6)浙江:5个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第八问

八、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期限是多长?

答: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7)广东汕头:1年。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46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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