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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总第226篇民事类 实体与程序相结合

主题是执行异议之诉第121篇抵销权1

法条适用:《民法典》第568条

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民法典》第569条

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19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争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胜诉亦或是部分胜诉

黄色字迹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为争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败诉亦或是部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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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作者提炼,原创撰写)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相互执行与被执行的关系。

任何一方是否可以就互负债务提起抵销。进而达到执行效果

裁判要旨(作者总结,原创撰写)

当事人提出的抵销是法律行为,抵销权是形成权。即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进而,《民法典》第568条秉承了这一立法原则。规定了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可以相互抵销的法定抵销权。即除非除外情形存在,否则,当事人具有法定抵销的权利。

继而,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就相互存在执行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提出抵销,法院应按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19条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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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执行案件一

张严(女)(申请许可抵销人)(被执行人、复议人申请人)王**(男)(阻却抵销人)(执行人兼被执行人)原为夫妻,婚生女张艺馨2019年8月9日出生。

②2020年1月21日,二人经政府登记离婚,婚生女张艺馨张严抚养。

生效判决显示:“王**张严张艺馨支付抚养费。”

③后王**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张严、张艺馨申请执行。

王**成为被执行人

执行案件二

张严王**在2018年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以王**杨**借款。

②经过起诉、偿还、追偿等原因。

2023年生效判决显示:“张严承担与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张严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王**申请执行

张严成为被执行人

执行抵消案由

执行案件二中,张严提出以欠付抚养费抵销执行案件一的债务,王**不同意

张严提出异议请求

法院裁定

一审法院:鸡冠区法院(2023)黑03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

结果:驳回张严的异议请求

理由:

张严提出的与王**互为被执行人,且均为金钱债务,债务可互为抵销的意见,王**不同意,双方对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抵销债务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

◉张严复议

一、王**和张严互负债务可以相互抵销

1.互为被执行人况且均为金钱债务

2.张严申请执行的数额大于王**申请执行的数额

3.张严申请执行在先

4.张严执行依据为王**和张严婚姻存续期间的婚生子张艺馨的抚养费,张艺馨的抚养费涉及少年儿童的生命权益,债权优于王**的普通债权,该债权王**不可以提出相互抵销,但张严可以放弃优先权,提出抵销

二、抵销权是法定权利,不需要协商一致,不以被执行人是否同意为生效要件

1.王**和张严的债权分别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都是金钱债务。

2.《民法典》第568条赋予的法定权利,且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不属于《民法典》第569条规定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的情况,不需要与王**协商一致,不以王**是否同意为生效要件

在相互具有执行与被执行关系中,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所产生的债权的执行权优于普通金钱债权的执行权,具有提出抵销权能

二审法院:鸡西中院(2023)黑03执复54号

结果:撤销一审裁定

理由: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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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抵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