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追咬老人导致老人受伤住院,几日后老人因为病情恶化导致死亡,家属追责流浪狗的喂养者,最后法院判定喂养者赔偿死亡老人的家属6.3万元。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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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李大爷】

事情发生在2022年六月份,这一天年过80的李大爷在北京顺义一处苗圃基地附近骑自己的自行车遛弯。

碰巧经过苗圃花园的门口时,有两只狗从花园门口蹿了出来,追着正在骑车的李大爷就撕咬。面对突如其来的惊吓,李大爷从自行车上摔倒在地,顿时李大爷感觉疼痛难忍。

当即有人拨打120将李大爷送到了医院,后来经过医院检查,发现李大爷的左边小腿出现了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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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李大爷的遭遇家人感到非常气愤,所以到李大爷出事的苗圃附近,通过询问周围人李大爷的家属得知这个苗圃是由北京顺义当地的一家园林公司所经营的。

而负责管理此处的员工张某出于怜悯,经常会投喂这两只流浪狗,因此这个流浪狗也会经常在苗圃进出,有很多人都曾在这个苗圃附近看到过这两只流浪狗。

可能是由于李大爷骑车在苗圃周围经过,使两只流浪狗产生了极强的防备心理,于是便追咬李大爷。

李大爷的家属认为就是因为这个园林公司的管理员小张经常的投喂两只流浪狗,才导致流浪狗在某苗圃附近乱窜。李大爷也是因为受到了两只狗冲出来的惊吓,才摔伤了腿导致住院。

于是,李大爷的家属便联系到这所园林公司,得知李大爷在苗圃周围受伤的事情,该公司的态度非常的良好,连声道歉。苗圃的管理员小张还在李大爷住院期间拎着礼品去医院看望李大爷,还给李大爷做过一段时间的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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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八天之后,李大爷的小腿,有些康复便出院,在家休养。

又过了一个月,李大爷因为肾病问题再次住院,住院期间李大爷的肾病恶化,最终没有救治过来,李大爷最终死亡。

在李大爷死亡之后,他的家人认为就是因为一个多月以前李大爷被狗追咬,才引发的李大爷肾病复发,最终导致了李大爷的死亡,所以李大爷的家属将这所园林公司告上了法庭。

李大爷的家属要求园林公司赔偿李大爷,因为被流浪狗追养而导致的骨折,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以及李大爷在肾病复发,住院期间50%的治疗费还有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五万元。

园林公司的负责人感觉非常的无奈,园林公司的负责人认为,追咬李大爷的那两条流浪狗并不是他们公司苗圃所饲养的,而且自己公司的管理员小张只是因为出于爱心,才会长期对这两只流浪狗进行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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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小张的喂养行为也并不是公司所安排的,不属于小张的职务行为,小张的饲养行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甚至流浪狗的所有行为也跟他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而且现在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导致李大爷死亡的肾病复发和之前的流浪狗追咬有必然的联系关系。

【园林公司应赔偿李大爷损失】

法庭调查了解到,在李大爷被狗追咬摔伤后,李大爷的家人曾经报过警,民警也曾到园林公司了解情况。园林公司的工作人员石某告诉民警苗圃里的两只流浪狗是村里的流浪狗,是员工小张捡回来的。

石某还说在这次事发之后,小狗是肯定不敢再接着喂了。通过这一证据法庭认为涉案的流浪狗是公司员工小张捡的流浪狗,并且小张是一直在喂养这两只狗的。

在庭审中,还有苗圃所在村的两位村民作为证人出席法庭,其中一位村民刘某在法庭上说,自己平时经过那片苗圃的时候,这两只流浪狗也经常从苗圃里头跑出来追着自己,自己也曾被这两只流浪狗吓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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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个村民徐某则称自己当时正在遛弯儿,全程目睹了李大爷被那两只狗追,还有李大爷从自行车上摔下来的过程。当时这两只狗是从苗圃所围着的铁栅栏的大门里冲出来追咬李大爷的。

李大爷躲闪不及从自行车的一侧摔下来倒地,之后便疼得起不来了。在法庭上证人徐某和证人刘某都表示在这附近经过的村民都曾遭遇过这两只狗追赶。

通过对双方证人证言的总结和对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整理法院最终认为李大爷骨折的这一事件中追赶李大爷的狗,虽然原本是流浪狗,但因为张某长期对两只狗的喂养,导致两只狗对这个苗圃和苗圃管理员小张产生了依赖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这片苗圃的护卫犬,当有路人经过的时候便会冲出去冲着路人狂吠,甚至有追赶路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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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庭判定涉事的园林公司应当对李大爷被流浪狗追咬受伤的事情承担主要责任,李大爷对自身损害情况的发生,并没有过错行为,李大爷不应负责。

【法庭:家属其他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李大爷因肾病复发救治无效死亡的这一事实,法庭认为,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可以大爷的死亡与狗咬之后的骨折,有直接联系。所以李大爷的家属向被告人主张的经济赔偿法庭经济赔偿法庭不予认可。

最终判定园林公司需要向李大爷的家属支付李大爷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损失共计六点三万元。

园林公司虽然对这判决抱持不服的态度,但还是向李大爷的家属支付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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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关于李大爷的家属起诉园林公司的这个案子,我们不难从案例阅读中发现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无主的流浪狗咬伤了人或者是追了导致人受伤,应该向谁追究侵权责任?

流浪狗咬人,通常由流浪狗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侵权的两只流浪犬本身是在村里四处流浪的。由于园林公司下属管理员小张经常性的投喂这两只流浪犬,所以在这两只狗的意识里形成了依赖感。

两只狗不仅把这片苗圃当成了自己的领地,大摇大摆地自由出入,而且在这片苗圃附近有人经过时,两只狗还会非常警惕的承担起保卫责任,不仅会冲着过路人狂吠不止,甚至还会通过追赶过路人,撕咬过路人的方式,对经过的路人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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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正是因为小张的投喂行为,从客观事实上将这两只犬变成了自己所养的两只狗,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这两只犬的管理人是小张,所以因为这两只犬的追咬行为,导致李大爷的身体损伤,应当由小张承担主要责任。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逃逸和遗弃的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逃逸或遗弃的动物被他人重新收养之后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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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喂食流浪狗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常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宠物伤人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有:饲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饲养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到五百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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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这两只恶犬已经给苗圃周围的居民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且给周围的居民带来了安全隐患,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结语

在此我们提醒,许多人对流浪的动物都会有恻隐之心,对它们施以援助。经常的喂养他们,而这些固定的喂养行为会不可避免地让被喂养的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性,容易导致一大部分的流浪动物聚集到固定喂养点。

由于这些流浪动物没被驯服,还存在一定的野性,所以对人身损害可能会有一定的隐患。而投喂人对于流浪动物没有十分的控制力,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环境造成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