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助农本是好事,为何会惹上祸端?接济邻里本是善举,为何卷入麻烦?家住山东烟台的常先生本是一名企业家,却因捐款与当地街道办事处发生纠纷闹上了法庭,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提要】

常先生的父亲是山东烟台新牟里的党支部书记,生前带领村民创业致富,并且建立了新牟国际这一集体企业。

常先生的父亲去世后,常先生继承了他在企业中的股份。为了实现父亲的遗愿,常先生决定捐出这部分财产给街道办,建立基金会,由双方共同管理,用以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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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常先生发现街道办并没有遵守协议,擅自转走了财产,还私自分发钱款给村民。常先生大怒,当即起诉了街道办,可法院却驳回了常先生的诉讼请求。

不仅如此,街道办竟然反过来起诉了常先生,要求常先生按承诺继续捐款两千余万元,并且最终强制执行了常先生的财产,还查封了常先生的房产。

一时间舆论哗然,网友也纷纷指责法院此举是让做好事的人寒了心。

【以案释法】

那么法院的判决真的是在偏袒街道办而损害常先生的合法权益吗?实际上本案的复杂程度远超想象。首先,常先生用来捐赠的财产是其名下的股份。而在新牟国际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高管通过控制投资等手段,将集体企业的大部分股权私有化,损害了村民的权益。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这笔所谓的捐款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法院真的判决街道办返还这笔钱款,那么村民们应得的权益又由谁来保障呢?其次,从法律的角度看,街道办转走财产的行为也并非违法。

常先生曾委托另一位姜先生全权代理相关事务,而街道办在转移捐款之间曾找到了姜先生,获得了姜先生的同意并从姜先生处取得了常先生的印章才成功地转走了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可知,代理人姜先生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常先生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常先生发生效力,常先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姜先生的行为损害了常先生的合法权益,常先生可以依法起诉姜先生,但不能否认姜先生在代理范围实施的行为的效力。

也就是说,虽然没有经过常先生直接的认可,但街道办经过了其代理人的认可转走财产也是合法的。

再者,街道办起诉常先生要求继续捐款的行为是在“逼捐”?笔者认为并非如此。街道办在转移财产的过程中还是应该尊重常先生的意见。捐赠行为是捐赠人基于个人意愿做出的善举,是否捐赠、捐多少应当由捐赠人自主决定,他人无权干涉,在财产转移前,捐赠人即便反悔,他人也无权拒绝。但是在部分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捐赠人也不得随意反悔,也就是不享有法律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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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指的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在本案中,常先生的捐款显然具有扶贫的社会公益性质,所以常先生不得撤销捐赠,应当按照协议按时地捐出余下的两千多万元,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在此情况下,常先生拒绝支付余款相当于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有权对常先生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常先生仍然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还有可能触犯刑法,需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受赠人街道办不履行协议附加的其他义务,或者侵害常先生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常先生有权拒绝赠与,不过本案中并没有相关的情况。

不过,本案中的常先生毕竟是做好事,人民法院和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带有温度地进行执法,调解常先生和街道办之间的矛盾,在合法的前提下多考虑合理性。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需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则,还需要考虑公平正义,作出最符合公共利益的决定。

我们作为公民,有依法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但也不能轻易听信人云亦云的一面之词,带着先入为主的偏见看待法院的判决,而是应该以更加冷静的态度和不断提高的法律意识,参与到公共事件的讨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