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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变化无常,青春易逝。在冲动面前,美满的婚姻瞬间瓦解。一个小小的错误,就能毁掉一生。

李寻是一位中年男子,和妻子顾佳已婚6年,并且生下一子,生活平淡但也比较美满。某年,李寻去江苏出差,在酒店偶遇了18岁的大学生阿欢。

阿欢长得清秀漂亮,整个人还散发着青涩的青春气息。李寻一见钟情,恨不得就这样带走她。

在江苏的几天里,李寻耐心地与阿欢交往,阿欢也逐渐被李寻的体贴和浪漫折服。

李寻回家后,却总是惦记着阿欢。他意识到自己已经彻底爱上了她。于是,李寻不顾自己结婚六年的妻子顾佳,跟阿欢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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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佳伤心欲绝,她找遍所有的亲朋好友,却没有一个人知道李寻的去处。

她像着了魔一般,终日里坐在门口等着李寻的归来。见顾佳如此痴情,顾佳的婆婆也心疼不已,主动提出陪同顾佳去找李寻。

终于,顾佳查出李寻已经搬去与阿欢同居了。顾佳带着婆婆立刻赶往李寻的新住地,结果撞见李寻与阿欢在一起亲热的场景。顾佳整个人都惊呆了。

李寻见状慌忙地推开阿欢:“阿欢,我们得结束了,顾佳发现我们了!”

阿欢红着眼睛望顾佳,她泪眼婆娑的面孔清晰地映入眼帘。随后阿欢向窗外,她知道,这段感情已经完全不可能了。

于是阿欢跑上顶楼,面望着脚下的世界,“对不起,我已经没有勇气面对这一切了。爸妈,原谅我的自私,我活不下去了。”

她闭上眼,纵身一跃,委身而下。

阿欢从顶楼坠亡,死状惨烈。阿欢的父母哀痛欲绝,他们找到李寻和顾佳,认为是两人的纠葛导致阿欢的死。

尤其是顾佳,如果不是她突然出现,阿欢也不会有如此下场。于是父母决定告上顾佳,要她为阿欢的死负责,要求李寻以及顾佳共同赔偿109万元。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顾佳直接导致阿欢跳楼,而且阿欢与李寻同居本身也属非法。

以案释法

本案中涉及的两个违法点,首先是非法同居。

李寻与阿欢相遇后选择同居,违反《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登记结婚后才能同居,否则属于非法同居。尤其是李寻是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

其次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阿欢在目睹李寻与顾佳重逢后极度悲痛,最终跳楼身亡。阿欢的父母要求李寻与顾佳承担赔偿责任,称他们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李寻与顾佳的行为上有过错,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们具有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阿欢跳楼。

阿欢的死因主要是其个人极度悲痛所致,与李寻他们的关系不是直接的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而本案中,阿欢的死因主要是其个人情绪所致自杀,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是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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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无需赔偿。但同时认为各方行为上均难辞其咎,在引发悲剧中均负有一定责任。

总而言之,李寻选择背叛妻子与年轻女生阿欢非法同居,这一行为导致妻子顾佳伤心欲绝,阿欢也许过于天真,在发现这段感情已经不可能后选择了极端的自杀方式。

顾佳的出现也许成为阿欢跳楼的诱因之一。

每个人都在这悲剧中产生了推动作用,但谁也不完全是直接责任人,法律只能对有悖道德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而无法彻底弥补生命的损失。

最终,法院的判决也只是对案件事实作出的裁定,无法抚平每一个悲痛欲绝的灵魂。

小结

生命的变故来得太突然,错过了最佳修复的机会,青春太过短暂,冲动便毁了所有的可能。我们每个人都生而命不强,难免会遭遇生死离别,会在情感上受到伤害。

但我们应努力活出不留遗憾的人生,珍惜身边的人,在追求幸福的同时也体谅他人的痛苦。因为一旦生命消逝,就永远不再有机会弥补与重来。

无论法律如何裁定,都无法弥补这场悲剧带来的损失。

我想这里最为重要的,是每个人都应以更加宽广的心胸去看待生命,体谅他人,珍惜当下,然后尽自己最大努力去活出不留遗憾的人生。

这或许是我们唯一能做到的,也是对生命最大的敬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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