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武汉11月17日消息(记者谭在龙)近日,江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今年首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据悉,该案由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十余名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受邀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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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通讯员供图,央广网发)

该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携带三重刺网、自制简易划子等工具前往长江罗霍洲大桥下游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江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武汉中心公证处提存的5424元用于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

据了解,该案是江汉法院首例跨流域委托渔政部门对生态损害情况予以评估的案件。渔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评估函》,是长江流域武汉段第一份由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评估报告,江汉法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认定被告人张某泉的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金额的依据。

而在生态修复方式上,法院经与检察院讨论后决定,将张某某提交的生态修复费用提存至专门的生态修复资金账户,累积到一定数额后,再整体用于向长江增殖放流珍稀、濒危物种。

“将多个案件的生态修复资金统一归集于专门账户,有助于推动长江流域武汉段、湖北段进行生态环境的综合修复,充分实现了惩治犯罪、赔偿经济损失、修复生态环境‘一判三赢’的效果”,江汉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介绍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江汉法院共办理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7件238人,环境资源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4人,判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30万余元,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司法屏障。(通讯员杨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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