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洁经过男子何某的房间,发现里面没有人,倒看见一部漂亮的手机,小洁一时贼心起,偷了手机,谁知道何某正好回来,要求小洁陪他睡一次,如果不肯就报警,小洁害怕同意了,之后她却后悔了,她报了警。

事发当时,何某有事要外出,他匆匆忙忙就往外跑,连房门都忘记关了。何某刚出去不久,小洁就正好经过,她看到何某的房间开着,里面又没有声音,她就好奇地往里面看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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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见一部漂亮又比较贵的手机放在比较显眼的地方,小洁一眼看到之后,挪不开眼睛了,她做梦都想拥有这样一部手机,无奈她囊中羞涩,虽然一直想买,可是都买不起。

小洁把房门推开,发现里面的何某真的不在,小洁心想,反正何某不在,把他的手机拿走,也是神不知鬼不觉的事情,只要自己把手机藏好,他根本就不会发现。

小洁于是胆子就大了,直接拿起手机,放在自己兜里,准备离开。可好巧不巧,这时的何某竟然回来了,何某看到小洁在他房间里,就知道小洁来者不善。

他赶紧看了看自己房间的东西,结果发现手机不见了,他一口咬定小洁偷了他的手机,毕竟手机在口袋里是会鼓起来的,小洁在铁证面前也只好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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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洁本以为,反正事情已经败露,把手机还给他就没事了。于是她主动把手机还给何某,并且道了歉,说自己是一时糊涂,想拥有这部好手机,才会动了贼心,她求何某放过他。

何某看着长相漂亮,身材苗条的小洁,看到此时的小洁有后悔之意,他内心起了歹念。他跟小洁说:放过你也可以,但是有一个条件。

小洁一听,何某不追究她的责任,于是赶紧说,有什么条件都可以答应他。

于是何某便跟小洁说,只要陪他睡一觉就可以了,他就不会追究这件事情。小洁一听,觉得这个条件太过分了,于是就拒绝了。

可是何某此时已经抓住了小洁的把柄,于是他不管小洁愿意还是不愿意,直接把小洁控制住。小洁看到何某硬来,于是就赶紧反抗。

何某看到小洁一点都不配合他,内心也是十分恼火,于是就要打电话报警。小洁一看何某要报警,心里就慌了,便乖乖地顺从何某。

何某得逞之后,就小洁离开,可是小洁离开之后,越想越不对劲,自己什么也没有得到,白白地失去了清白,她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了一个大亏,她觉得自己反正没有拿到手机,事情也不会很严重,于是她决定让何某得到应有的惩罚,报了警。

民警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之后,也觉得这两个人的行为也太令人费解了,为了各自的目的,竟然上演一出连电影都不敢演的戏。而他们也依法对小洁和何某作出了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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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他们俩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一、小洁偷了何某的手机,很显然,这样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

一般来说,如果盗窃的财物涉及的金额不是很大,构成的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但如果盗窃的财物涉及的金额达到5000元,这就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就构成了犯罪行为。

此外,入室盗窃无论多少金额均可以立案。只要施行入户盗窃行为的,都将进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只要是入户盗窃既遂,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事件中,由于小洁是入室盗窃,因此不管偷的东西的价值是多少,小洁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而小洁也因为自己的行为被处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二、何某威胁小洁,让她与其发生关系,虽然后面小洁没有反抗,但实际上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强奸罪主要客观上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此外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就构成此罪。

从本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小洁一开始是反抗的,可见她是不愿意的,但是由于何某利用报警来威胁小洁,小洁才不敢反抗,由此可见何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小洁的意愿,因此他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事情的结果是,何某也因为自己的行为被处罚三年的有期徒刑。

不管这两人到底谁对谁错,但只要行为触犯法律,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千万别以身试法。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