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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听到这样的话语是否也会心动?

近年来,打着外汇投资名号的骗局屡屡发生,赣州两男子因外汇投资起纷争。

法院判决:损失自负!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李某邀请黄某一起投资TR外汇投资平台,黄某先后在TR外汇投资平台开设7个投资账户,累计投入资金人民币29万余元向平台购买U积分,一个U积分为1美元;期间,平台累计返还炒汇收益8.2万余元。

2022年7月,黄某欲退出TR外汇投资平台,李某有意转让黄某账户。经协商,李某以人民币29.7万元受让了黄某在TR外汇投资平台的账户,并向黄某出具借条。不久后,该TR外汇投资平台无法提现。黄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借款29.7万元。

该TR外汇投资平台于2023年4月已被多地警方认定为非法传销平台予以打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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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案涉29.7万元属于TR外汇投资平台的转让价款,非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双方基于TR外汇投资平台之间的交易、转让等行为属于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投资TR外汇平台的资金损失应由李某与黄某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批复》指出“境内个人从事外汇按金等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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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石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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