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人之间有时是存在利益冲突的,互怼是常态。

同案人之间有时是存在利益冲突的,在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方面,他们相互指证对方的,同案人的供述认为其他被告人构成犯罪或者罪责更重,此时同案人的供述对己方当事人的辩护就是非常不利的。面对同案人的不利指证,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回应他们的不利指证,剖析他们对己方当事人的不利指控是否符合事实。

例如,在郑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中,郑某是案涉公司的投资人,出资90%,代某是公司的具体经营者,出资10%,但名义上代某持股100%。公司的日常经营都是代某负责,员工的聘用、工资的发放、财务管理等都是代某负责,而郑某只帮助公司拉客户,并享有公司分红权。公司经营了几年,还未开始分红。后来,在代某的经营过程中,公司出现走私的情况,被海关查获,代某和郑某都被抓获归案,被指控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代某归案之后,口供不稳定,前面几次讯问笔录称自己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走私行为的具体操作者,后来的讯问笔录都将自己定位为郑某聘请的员工,只领取工资,是从犯,郑某才是主犯,要求轻判。

检察院认定郑某和代某都是主犯。后来,郑某与检察院达成认罪认罚协议,代某不愿意认罪认罚,要求认定他是从犯。

在该案中,同案人代某与郑某存在利益冲突,代某作出了很多对郑某不利的指证,认为郑某才是走私行为的具体操作者,才是主犯,相对于代某罪责更重,应当对郑某重罚,对代某认定为从犯,予以轻判。

作为郑某的辩护律师,不能忽视同案人代某的不利指证。对代某的供述和辩解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充分审查质证。如在庭审发问环节,辩护律师向代某发问,回应代某的不利指证。

问:你好,我是郑某的辩护律师,有几个问题向你核实,希望你如实向法庭解释清楚。

答:好的。

问:你刚才说你前面两次的讯问笔录不属实,第三次之后的讯问笔录是属实的,对吧?

答:是的。

问:你在第三次之后的笔录提到,你是涉案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走私行为的具体操作者。属实吧?

答:.......

问:XX公司你有没有出资?

答:有,出资了20万,持股10%。

问:XX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你持股100%,是不是?

答:应该是的。

问:XX公司的员工是谁聘请的?

答:是我。

问:XX公司的财务,是你老婆郭某?

答:是的。

问:XX公司的员工工资,是你安排财务发放的吗?

答:是的。

问:郑某在公司有没有专门的办公室?

答:没有。

问:郑某在公司有没有什么职位?

答:他是老板。

问:有没有具体的职位?董事长?总经理?

答:没有。

问:XX公司的董事长是谁?总经理是谁?

答:没有董事长,执行懂事是我,总经理也是我。

问:XX公司经营几年以来,有没有分红?

答:没有。

问:走私的事情,郑某有没有参与?

答:我有跟他商量,他同意,并介绍帮忙走私的人给我认识。

代某坚持认为自己是从犯,指证郑某才是公司的老板,代某只是郑某聘请的职业经理人,试图加重郑某的罪责,以减轻他的罪责,这是对郑某辩护非常不利的证据。辩护律师不能忽视同案人代某的不利指证,要直接回应。通过庭审发问,查清楚代某和郑某的关系本质,郑某作为投资人的角色存在,而代某才是涉案公司的具体经营人和走私行为的具体经营人,有力地揭露了代某所辩解内容与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