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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十堰市竹溪县的熊女士向媒体记者反映,自己的父亲熊建斌(化名)查出凝血功能障碍已有5个月,不久前在十堰东大肛肠医院接受消化道手术后大出血。术前,该医院为熊建斌检测了凝血功能,报告显示正常。手术当天大出血后,十堰市人民医院查出熊建斌凝血功能障碍,相关指标超出正常数值的5倍。熊女士表示,手术前自己曾再三询问医生父亲的病史能否进行手术,医院明知病史却还是做了手术,术后父亲“吐血吐了半个垃圾桶”。
对此,十堰东大肛肠医院院长告诉记者,熊建斌隐瞒了自身凝血功能障碍的病史,没有告诉医生,并且他在术前已被告知各项操作的风险,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对于术前的血检报告显示凝血功能指标正常,报告没有问题。涉事医院院长建议,家属可以通过医学会鉴定该起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目前,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已介入调查。
那么,如果这起事件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院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发生医疗事故,医院有过错的,需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还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由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因医师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等规定,造成医疗事故,那么医师会受到行政处罚。我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因此,发生医疗事故后,医师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也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最后,如果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医疗事故发生,那么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医疗事故发生后,医务人员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那么将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开展医疗活动,秉持患者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守护好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