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狗咬伤人的新闻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严重,很多人对此类事件也越来越关注,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大同小异的相关规定,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我们该怎么正确的处理我们见到的遛狗不牵绳等行为。

遛狗是每个养狗人的日常,也是狗狗的必需。然而,有些人为了方便或者让狗狗自由一些,会选择不给狗狗牵绳,这样的行为给自己、狗狗和他人都带来了潜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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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的危害有哪些呢?首先,对于自己和狗狗来说,如果没有绳子的约束,狗狗可能会突然冲出去,造成交通事故或者走失。另外,如果遇到其他的动物或者人,狗狗可能会发生冲突或者攻击,导致双方受伤或者引起纠纷。其次,对于他人来说,遛狗不牵绳也是一种不文明和不尊重的行为。有些人可能对狗狗有恐惧或者过敏,如果看到没有牵绳的狗狗靠近自己,会感到不安或者恐慌。而且,如果没有牵绳的狗狗随地大小便,也会污染环境和公共卫生。

那么,如果在生活中遇到遛狗不牵绳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首先,我们可以先拍摄视频进行取证,以便后续有证据可以支持我们的诉求。其次,我们可以拨打110报警,或者拨打12345市民热线进行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我们也可以通过和平理性的沟通,教育和劝导遛狗不牵绳的人,让他们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危害,并改正过来。(文末最后有《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总之,遛狗不牵绳是一种违法和不文明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我们应该积极地采取措施,制止和纠正这种现象,保护自己、他人和动物的权益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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