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材料供应商报料称,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的21万元沙石材料款遭到对方物资部经理周某燕(女,采购部)故意刁难,她严重违反合同中的月结条款,长达半年未把付货款计划提交给公司,造成供应商迟迟未能收到货款。因货款问题多次沟通,周某燕干脆将供应商的电话拉黑。目前供应商进退两难,货款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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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在供应商的带领下,记者二次去找周经理了解情况,但她均外出不在公司,在记者表明来意后,办公室的同事表示无法联系周经理。

据供应商介绍,他们供应的沙石材料有优势,承建商才选择与其合作。也许就是因为换了供应商,触碰了周经理的“利益”,才惹来她的故意刁难,拉黑电话且拒付材料款。

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民心工程。但周某燕的所作所为非但得民心,其实是伤民心。她故意不把供应商的货款计划上报公司,导致公司高层不知情,其实是在损害公司的声誉,贪其一己之利的后果让公司来买单。

律师介绍说,在日常商业活动中,拿回扣通常是非常隐蔽的,但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收受商业贿赂的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0月12日下午,供应商收到4万货款,目前仍剩余17万元未付清。直到发稿时,暂未收到周经理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