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老人在地铁站内乘自动扶梯摔倒,好心人帮忙搀扶,搀扶过程中两人向后摔倒,又致其他乘客受伤。

结果没想到好心搀扶者也被告上法庭!究竟是怎么回事?

男子好心搀扶电梯上摔倒老人

意外撞伤后排女子被告

老人:与我无关!是他的错!

年近七旬的秦阿婆 在上海一地铁站内乘坐上行电梯时,因没抓住扶梯导致身体向后倾斜,头朝下、脚朝上摔倒在扶梯上,站在秦阿婆身后的张女士向后退了两、三个台阶。

此时,魏先生正在旁边的下行扶梯上发现情况后,他立马跑来帮忙搀扶秦阿婆。

搀扶的过程中,秦阿婆欲蹬脚借力起身,结果她和魏先生两人先后向后倾倒,导致后排张女士被撞倒受伤。

经医院检查,张女士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桡骨远端骨折等。

张女士起诉

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

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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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秦阿婆:摔倒时没碰到张女士,张女士受伤是因为她没扶扶手,或魏先生碰到造成的,和自己没关系。

魏先生:出于好意,帮忙搀扶秦阿婆,没料到发生后续事情,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地铁公司: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原告受伤无过错。 法院 :男子救助他人是善意之举, 不承担责任

老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先生见到秦阿婆摔倒在扶梯上时,立即上前扶起秦阿婆,其目的是第一时间帮助秦阿婆脱离持续倒在运行扶梯上的险境,因此,魏先生的行为是救助他人的善意之举。

秦阿婆与魏先生两人向后倾倒的主要原因,是欲借搀扶之力起身的秦阿婆。

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已通过广播、文字提示语等多种渠道,明确提示乘客紧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且事发前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已尽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由秦阿婆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秦阿婆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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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官:从法律层面上

鼓励更多人伸出援手

综合考量了三方面的因素,最终判定救助人魏先生不承担责任:

一、认定紧急情况下是否构成救助行为,应当坚持从宽原则

本案中,魏先生的行为在事发当时帮助到秦阿婆脱离危险,应当认定其出于善意救助的目的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

二、认定是否构成善意救助,不应过度苛责救助者注意义务

从立法本意来看,紧急救助制度在于用“及时性”来换取救助机会,而由于事出仓促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合理的代价。本案中,充分考虑魏先生主观动机和实际情况,其行为阻却了秦阿婆在运行电梯上进一步受伤的可能性。因此,魏先生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失。

三、第三人人身损害起因在于被救助人过错

秦阿婆年近七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有一定了解,其乘坐自动扶梯时未遵守地铁公司关于乘梯安全的指引,在拎包换手时未抓住扶梯扶手导致摔倒,进而引发后续涉案事故。因此,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秦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体现了对勇于伸出援手的救助者的鼓励和保护,传递了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真正让身边平凡英雄“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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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传递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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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本文综合自上海高院、新闻坊、看看新闻

延伸阅读

男子碾死躺道闸杆下老太被判无罪 检方抗诉找7人做实验

“郑州一男子意外碾死躺道闸杆下老太”一案有了最新进展。

9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案件当事人张中华处了解到,9月21日,该案于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庭审持续4个多小时,案件未当庭宣判。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11月25日,赵某清等人至郑铁工务机械段查询复印有关资料和表达有关诉求,查询未果,赵某清称“有人打她”,遂报警,铁路公安赶到现场。赵某清家属在起诉书中称“因腰疼”,赵某清躺在了道闸杆内侧。当日13时50分左右,张中华驾驶轿车在进入该单位所在院大门汽车升降栅栏时,将当时倒卧在地的赵某清碾压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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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华的车进入道闸杆内

随后,张中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羁押3天后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中华提起公诉。同年12月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赵某清家属要求判处张中华死刑,并赔偿400万元;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张中华认为,老人故意躺下堵门,现场处理纠纷的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自己也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受害者。

2023年5月11日,该案一审判决张中华无罪。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中华在驾驶车辆进入单位大门时,对被害人赵某清故意躺卧在车牌自动识别起落架后不避让,以至被碾压致死的后果不负有预见义务,被告人驾驶车辆造成赵玉清死亡的后果并非出于被告人故意或者过失,该后果的发生是众多因素结合在一起导致的意外事件,其中被害人赵某清本人故意躺卧在大门口阻拦车辆正常出入、具备看到来向车辆条件而不主动避让,是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张中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对张中华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意外事件,张中华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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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华下车查看情况

此外,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被害人赵某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承担60%的责任,张中华和作为门卫所属单位的郑铁经开集团公司各承担20%的责任。

得知一审判决无罪,张中华表示,感谢司法的公正,“四年的坚持和努力终于等到了公平公正的判决。”然而,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本案不是意外事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遂提出抗诉。9月21日,该案二审开庭。

张中华向红星新闻表示,二审的证据是新做的一组侦查实验。办案机关随机选取了7名志愿者,让每个人头戴摄像眼镜驾驶涉案车辆,在侦查人员的陪同下,模拟了张中华案发时的行车路线。同时,门口也有3位侦查人员模拟出事时的站位和移动轨迹。实验结果显示,7名志愿者中有4人撞上模拟物,其中2人称完全看不见。

张中华介绍,庭审中,他的辩护律师对侦查实验提出异议,认为侦查实验不够科学和严谨,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成为定罪依据。

张中华认为,案发时,他的驾驶心态是从容和松弛的,志愿者对地形不熟悉,又明知是在配合公安机关做实验,还戴上特制的摄像眼镜,有侦查人员坐在一旁指挥,驾驶陌生车辆,并且有多个摄像机和多名侦查人员在注视,势必造成情绪紧张,进而会更多地观察和敏感。此外,志愿者的身高、坐姿和驾驶习惯均不同,最主要的是每名志愿者在驾驶车辆时观察的角度,车辆的轨迹,车前人员的站位、移动速率、时间、距离车的远近以及车辆头部的进入位置均不同,这些情况决定了驾驶人的视线,也直接造成了7位志愿者中4人撞上的结果。

张中华表示,7名志愿者中有4人撞上,说明这是一场意外,也证明了他的无辜,“4个人撞上,2个人说根本看不到,检察机关却还以此为依据,认为我在案发时就应该看到。”张中华还提出,他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应属于意外事件,所以做的是无罪辩护,“我主观上没有故意,也无过失。我的律师说,对于没错的人,是不应该承受严厉的刑事制裁的。”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但截至发稿时,暂未取得联系。

张中华表示,四年来,他一直忧心此事,家庭、孩子和工作都受到了影响,他希望法院能公正对待此次事件,还他一个清白和公道。“如果法院判我有罪,我将一直申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