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警惕!”广东深圳,一男子办了一张信用卡,并将其绑定至妻子的消费账户中,没想到一觉醒来后,他们竟然同时收到多条消费信息,而且消费地显示在美国,总消费金额高达4万余元,为了尽快追回钱款,他们迅速报警求助。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先生系广东深圳某地居民,与妻子在当地经营着一小微企业,由于生意需要,潘先生经常需要刷信用卡付款,为此,潘先生专门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除了用于工作以外,潘先生还将这张信用卡绑定在妻子的消费账户中,用来维持日常开销,潘先生恪守信用、讲究诚信,每到还款日的前一天,便会将该还的钱款统统还清,所以多年以来,潘先生从未有过任何违规现象发生。
一天早上,潘先生起床后打开手机查看信息,却不料手机上竟然多了七八条短信,他定睛一看,每一条信息都显示,他的银行卡竟然在美国消费了不同的金额,与妻子沟通后,发现妻子的手机上也出现类似的短信。
潘先生见多识广,而且在商场叱咤多年,对于这种低级的骗术可谓是见怪不怪,为此潘先生并未理会,而是正常与妻子一同到店里工作。
当天,一位好友到店中小坐,为了表示对好友的欢迎,潘先生还拿出存放多年的陈茶招待对方,在交谈中,潘先生无意间透露出,早上收到短信的相关事宜。
朋友在查看短信内容后表示:为了稳妥起见,还是应该马上报警求助,很有可能是遭到银行卡盗刷,切不可掉以轻心。
这吓坏了潘先生,随即潘先生连忙和妻子一同来到派出所,在讲明情况后,民警要求其尽快到发卡行查询款项的去向。
可是当时已经是晚上九点多钟,发卡行早已经下班,电话了解后得知,该行要到第二天早上九点才开门,那个晚上,潘先生和妻子可谓是辗转反侧,难以入眠。
第二天早上7点多钟,夫妻两人便来到该行门前等候,直到九点左右,才有人将大门打开,焦急的潘先生立即将自己的遭遇告知对方。
由于在场的工作人员仅仅是柜员,随后柜员将这一情况汇报给大堂经理,查询完潘先生的消费记录后,大堂经理认为:以目前的证据来看,不一定是银行卡遭盗盗刷,也有可能是潘先生授权他人所为。
潘先生表示:自己从未到过美国,更不会与美国好友进行勾结盗刷自己的银行卡,之所以会出现眼前的这种情况,是因为该行未尽到保障顾客账户安全的义务。

此刻,双方各执一词,几经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潘先生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根据法律条文来看,潘先生能否要回个人损失的资金?
1、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3)案涉银行账户该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
根据出入境部门出具的证明来看,潘先生近几年从未有过出国的记录,除此之外,潘先生还展示了店内的录像回放,以此来证明自己近日以来始终在店内工作。
根据以上种种证据,基本上能够证明潘先生在案发时确实处于深圳,而清单却显示,消费地点位于深圳以外,两者之间互相矛盾、互相冲突,因此可以断定,潘先生的银行卡系被人盗刷。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行则认为,虽然潘先生案发时处于深圳,而且也从未有过出国的记录,但是也不能排除潘先生利用通讯工具与国外的好友联合起来盗刷信用卡。
况且,消费时对方系采用输入密码的方式进行的,如果潘先生不提供密码,对方很难获取到潘先生的信用卡密码。
依照上述法律条文规定,既然如此主张,那就应该提出如此主张的法律依据,可庭审时,发卡行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因此一审驳回了该行主张的观点。
3、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发卡行,吸纳储户的存款是第一要务,但与此同时,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也是重中之重!
但是在本案中,种种证据都能证明,发卡行存在未尽到保障客户安全的义务,所以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潘先生在案发后未第一时间报案,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所述,最终一审判决裁定:潘先生承担30%的责任,该行承担70%的责任。
最后,通过本案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捂紧钱袋子,切不可将银行卡、信用卡等密码和信息透露给任何人,坚决不给犯罪分子留任何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