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的过程有时就像拼图,每一个证据就是一块拼图,需要通过理清每块证据拼全事实,尽可能地还原真相,而拼图的过程也考验着每一名法官的耐心、智慧和责任感。

证据零散的司机师傅

“我真的是在这家物流公司干活的,是货车司机。”

第一次庭审时,我见到了原告刘师傅——一个中年人,穿着朴素,身材魁梧,看起来老实本分。

“我这儿还有跟公司管理人的对话录音,是关于协商认定工伤的。我因为抢修公司车辆,腿受伤骨折了,现在单位不认可我是他们的员工,不肯陪我去做工伤认定,我只好先来确认劳动关系。”

他话不多,只是在坚持自己确实是给被告物流公司干活的货车司机时,毫不吝啬自己的解释言辞。

“法官你看,这是我们分派任务的APP,这上面都有记录,还有这些,这些都是我平时的报账单。还有……”

刘师傅为竭力证明自己说的是事实时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其实十分零散,且没有能够直接认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也没有被告公司的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等。

他提交了给他分派任务的APP截图、报账单、道路交通罚款发票和车辆行驶证等证据材料,虽然能够证明其驾驶的是被告的车辆,但都没有能够足以证明刘师傅是被公司雇佣的关键性证据,证据材料看似多但证明力较为薄弱。

看着这个憨厚的中年人,多年的审判经验告诉我他说的可能是真实的,但该如何证明呢?我决定再仔细梳理一遍所有的材料。

突破口藏在聊天记录里

功夫不负有心人。刘师傅提供的一沓证据里,其中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材料引起了我的注意。

在刘师傅和他所谓的管理人员“王芸”之间的聊天记录截图中,双方就车辆加油、就医及工资结算等事宜进行沟通。此外,在一个微信工作群中,“王芸”在群内要求驾驶员在外加油要开具公司发票抬头报销,并在群内发送了公司的开票信息、“驾驶员新规”、管理制度等文件。

我在这名刘师傅备注“王芸”的微信头像上重重地画了一个圈,这应该会成为案件的一个突破口!

但当我向刘师傅询问这名“王芸”的详细身份材料时,刘师傅却表示无法提供,他只和她通过微信沟通,而最近也已经联系不上这个人了。

难道这名“王芸”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然而,当我查询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后,却发现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都没有叫“王芸”的。

这让案件的审理再一次陷入了僵局。既无法确定这微信名为“王芸”的人是否真名就叫王芸,也无法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明确“王芸”就是被告的工作人员。

“王芸”另有其人?

“我们公司没有叫刘师傅的人,也没有叫王芸的工作人员。”

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公司没有到庭,只寄来了书面答辩状。答辩状中,十分干脆地否认了与刘师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还说公司没有名为“王芸”的员工。

在刘师傅起诉至法院之前,已经申请过劳动仲裁。仲裁阶段,仲裁委员会正是因其证据不足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我也没办法找到‘王芸’……”看着庭审时空无一人的被告席,刘师傅十分沮丧,似乎都有了放弃的想法。

被告公司缺席庭审,对法院查明事实也带来了难度。如何进一步查明事实,如何保护举证能力有限的弱势劳动者,确定“王芸”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至关重要。

“王芸、王芸……”在我不断念叨着时,脑海中突然灵光一现:转账记录!

于是,我立即联系刘师傅,让其通过微信后台的交易明细,查询曾给刘师傅转过账的“王芸”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上面会有微信号对应的实名信息。我一步步告诉刘师傅怎么操作,但刘师傅一开始通过王芸的名字查询,并未查到。

“王芸也许并不是真名,换个方法再试试?”我再次提醒了刘师傅。他再试一试,果然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出来了,对方的实名为“王红芸”。

看着真实姓名为“王红芸”的信息,刘师傅非常激动。经过查询和比对,案件终于有了重大进展:王红芸正是被告公司的监事。

完整拼图还缺了一块

好不容易找到案件突破口,为进一步查明真相,我依法将王红芸追加为第三人,并组织第二次开庭。

第二次庭审前,我辗转找到了王红芸的电话,向她打电话了解情况,对方却完全是一副回避态度,一问三不知,也表示不会到庭应诉,便挂断了电话。再之后,就已经无法联系上。

尽管已经查实了“王芸”的真实身份,但由于其消极应诉,现有证据依然不足以证明刘师傅的劳动关系。拼图还缺了关键一块——刘师傅的工资到底是由谁支付的。

如何找到这一关键拼图?经过再次仔细梳理刘师傅的证据材料发现,在一份刘师傅称是公司给他发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中,转账户名显示为“*康”。

“这个什么康是谁你知道吗?”我问刘师傅。

“不知道,但是我听说,工资都是王红芸的弟弟给我们发的。”刘师傅回答道。

弟弟?如果真是王红芸的弟弟,他会不会也姓“王”?名字难道叫做“王康”?

带着这样的想法,抱着“宁可错过也不放过”的试试心理,我请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帮忙,查询公司的招退工记录中是否有名为“王康”的。

没想到这一看似“无厘头”的猜测,居然是找到另一块拼图的关键。

在被告公司的招退工记录中,赫然发现一名叫“王康”的,虽然显示其早已退工,但是发现“王康”的户籍地址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的户籍地址非常相近。

看到这一关键信息,我的呼吸都仿佛急促了几分,终于被我找到拼图的线索了。

下一步,我又联系了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询问检察院能否支持刘师傅起诉,从而帮助他调取一些难以收集的证据。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相关情况后决定提起支持起诉。

事实拼图终于展现全貌!

经过检察院帮助搜集线索,我们发现王康和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原来是夫妻关系,而且向刘师傅定期转账的就是同一个“王康”。

事实拼图终于展现全貌:刘师傅驾驶被告公司名下所有的车辆,为被告提供劳动,遵守被告处规章制度,以被告名义对外工作,王红芸代表被告与其交接工作任务、核算工资,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王康每月按照核算的工资数额向刘师傅转账支付工资。

刘师傅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一一得到了证实。

最终,结合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刘师傅与被告物流公司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判决确认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判决后,满脸喜悦的刘师傅送来了锦旗,对法院在本案中查明事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看着喜悦之情溢于言表的刘师傅,我不禁感慨万千,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关系到老百姓的“饭碗”,一个普通的“小”案子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一个家庭的经济生活状况,小案件的背后往往是大民生。

作为基层法院审理劳动纠纷的法官,我们碰到的多数案件中,劳动者一方往往举证能力较弱,提供的证据相对凌乱琐碎,对于法院查明事实有较大难度。

作为法官我们能做的、要做的就是多一些理解、多一点耐心、多一些思考,适时地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收集证据,拨开案情的迷雾,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不偏不倚公正地作出裁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路漫漫其修远兮,我拾起了下一块散落的案件事实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