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不定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国庆中秋等法定节假日加班,能主张加班费吗?

「法律解答」

有争议。

大多数地方认为不能主张。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可知,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部分地方有利例外,譬如上海。

《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正)》十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在不定时工作制下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需要遵循地方规定,并非一概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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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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