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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诉称,其与郭某是初中同学。2022年4月3日,郭某骑王某的电动自行车带着王某出去玩儿,行至半路与苏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王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经交警认定郭某负主要责任,苏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于是王向法院起诉。

【一审】

一审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郭某认为电动车系王所有,其是好意搭乘,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苏某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故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王某进行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由苏某赔偿30%。因保险公司已对王某进行了赔偿,故此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事故认定书已认定郭某负主要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的70%理应由郭某赔偿。

【二审】

2023年9月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郭某负主要责任,因此,郭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3年9月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成立。

后记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便利交通的快速发展,电动车以其环保轻便、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等优势逐渐成为广大网友的主要出行交通工具。但是,由于驾驶人安全意识较差,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载人等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而且伤亡率更高,“事故猛于虎”,处理更揪心。

那么,驾驶电动车应注意哪些安全规定?在此,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提醒大家,首先,驾驶电动车要佩戴安全头盔。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同时,要遵守下列八不准:1.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2.不准逆行;3.不准在机动车道行驶;4.不准闯红灯;5.不准搭载人数超过1人;6.不准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接打电话;7.不准超限载物;8.不准安装遮阳伞或在行驶的时候手持遮阳伞等有碍交通安全行驶的行为。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