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令人愤怒了!救人一命明明是举手之劳,身为医护人员却漠然对待!”2022年12月16日,武汉沈先生的六旬父亲开车过绿灯时,被闯红灯的救护车撞入路边水沟,车上的救护人员却无动于衷,致使老人被活生生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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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先生父亲的车正在正常过马路

12月16日下午一点左右,沈先生的父亲驾驶小轿车过绿灯,被闯红灯的120急救车撞进了路边的水沟。令人没想到的是,车上的司机和医护人员下车后,仅仅是看了车辆的受损情况,拨打了报警电话,并没有立即对沈先生的父亲展开救助。
事后沈先生到了事故现场,水沟的水位只有1米多深,法医的鉴定报告显示沈先生的父亲内脏并无损失,是被水活生生淹死的。换而言之,如果当时司机和医护人员展开救援,沈先生的父亲完全是可以活下来的。沈先生表示,事发34分钟后,消防人员到达现场,两名消防员两分钟徒手把沈先生父亲从水沟里救了上来,令人万分惋惜的是老人此时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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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当地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时闯红灯是因为救护车里有急需救治的病人,这才闯了红灯;事故发生后,司机和车上的救护人员多多少少都受了伤,且他们在事故发生后立刻汇报了事故发生的情况,请求支援并拨打了119消防救援的报警电话。
对于他们没有下车救人,也给出了相应的理由:车上有急需治疗的病人,他们在抢救病人,也请求了支援;司机一个人受伤了,能力有限,无法拉开车门,只能放弃等待救援。此外,当地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还表示,他们的职业就是救人,出现了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医护人员确实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等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和责任认定出来后,会依法依规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罚,绝不偏袒徇私,并尽最大的诚意去安抚受害人的家属。
目前,沈先生已收到武汉东西湖区急救中心对肇事司机及120医护人员的处罚:停职半年。院方表示肇事司机为外聘人员,目前已被刑拘。沈先生对这一处理结果并不满意。
事情传到网上,引发网友的热议。有人说,拿车上的病人做挡箭牌,见死不救不说,还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还有的人觉得,车门打不开,你不会敲碎玻璃嘛;还有人认为,他们太令人气愤了,应该严惩……我从法律的角度解析一下这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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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受损情况

1.急救车120闯红灯是否是绝对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救护车在救援过程中也要遵守交通规则,为了缩短救护时间违反信号灯行驶,前提必须是确保安全。这类事故,要查明事发时救护车是否在执行紧急救护任务,然后要查看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根据当时的交通状况判断救护车驾驶员是否以确保交通安全为前提。否则,救护车好司机和医护人员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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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先生在测试水沟水位

2.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急救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闯红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后果,造成了六旬老人因此去世的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133条之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车上的医护人员和司机肇事后没有逃逸,也没有对受害者展开救助,对其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肇事的司机和医护人员只是查看了车辆的受损情况,并没有对受害人第一时间展开救助,致使受害人溺亡。该起事故系急救车闯红灯所致,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一方有义务救助受伤的人,先行行为带来了法定的救助义务,而他们没有采取行动去救助老人,造成老人溺亡,属于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
根据特别法由于一般法的原则,嫌疑人会以交通肇事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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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怎么说,车上那么多医护人员,分一两个出来去救人并不困难,而作为医护人员的他们却无动于衷,能救而不救,这才是令人愤怒的原因!对于医护人员的行为,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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