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有遇到二手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购房人来咨询:“自己在购房二手商品房的过程中,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房子卖家也交付给自己居住,但在排队过户的过程中房产被他人查封了。卖方认为自己已经交付了房屋,遇到他人查封是非预料的意外,卖方没有违约。请问律师对方到底违约吗”?

二、律师解答

当然是卖方违约,卖方应当赔偿买家损失。可以看看下面一个广州的案例。

三、以案说法(广州真实案例,隐藏原被告信息)

1、案件情况:2017年6月18日,林(出售方)与陈(认购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就涉案房屋的认购事宜作出约定。2018年2月10日,林(卖方、甲方)与陈(买方、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地产以毛坯现状售予乙方,乙方已认真查看和了解该房地产的情况,该房地产存在抵押登记。

房地产交易价格660000元,乙方应于2017年7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房款330000元整(含定金30000元),除前述房款外,剩余房款330000元,由乙方于双方网签当日,委托按揭服务机构协助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按揭方式为商业贷款。乙方须于网签之日起60日内,以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剩余房款。合同第四条约定,如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双方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之前,乙方需付清全部购房款,甲方于收到全部购房款后申请办理赎契及涂销抵押手续。之后,林确认收到66万元房款。

陈与林一致确认双方于2018年12月20日办理了交楼手续,林陈述在排期过户的时候因为涉案房屋被查封了,故没有过户至陈名下。2020年2月5日,陈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2、出售方与购买方争议

购买方: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回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出售方:我方已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3月5日与陈办理了涉案房屋网签手续,并于2019年1月18日配合陈办理涉案房屋交税手续。房屋已经在2018年12月20日履行了交付涉案房屋的义务,陈已办理收楼手续,涉案房屋现由陈使用,故陈没有任何经济损失,涉案房屋已经交付陈情况下,不适宜解除双方涉案购房合同。另在出售涉案房屋时已充分告知陈房屋存在抵押,已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陈对此情况是知悉且同意的,故陈亦同意承担抵押所存在所有风险,故林并无根本违约。

3、法院判决

卖方违约,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退回全部购房款给买家。但本案因为买家起诉诉请问题,法院并未在本案支持违约金。

四、房产律师提示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李维常提示:

1、本案明显是卖家违约,但是法院却并未支持违约金。为什么呢?因为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是两种不同的诉请,当合同不能履行时,能否支持逾期违约金在司法实务中不同地区存在争议,建议诉讼时找专业人士确定诉讼策略。

2、存在抵押的房产不是不能买,关键要看合同权责如何约定,以及看看抵押权人。在合同约定清楚权责的情况下,如果抵押权人是银行,那么买此类抵押房可能还能获得卖家价格大让步。

3、房产在过户过程中被他人查封的,当然是卖家的违约责任。如果最终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多留下微信文字等书面沟通记录,以便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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