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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业主以停在小区内的电动车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看看法官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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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因业主刘某长期未交纳物业费将刘某起诉至金川区人民法院社区法庭。庭审中,刘某表示,他将自己买来不到一个月且价值3000多元的电动车停在小区楼下,后来发现电动车被盗便立刻到物业公司调看监控记录。监控记录显示有人将电动车推出了小区,但无法看出是谁偷的。刘某据此认为,自己的电瓶车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而被盗,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

裁判结果

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小区物业公司的安全防范义务在于应采取保安定时巡检、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等方式维护小区治安,在盗窃事件发生后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盗窃事件。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私有车辆的保管、看护并不在物业服务的范围之内,电动车被盗系因他人盗窃行为所致,对刘某抗辩意见,法庭不予支持。法庭判决刘某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由此可见,物业在安全防范方面只是起“协助”作用。而防盗是社会治安的系统工程,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如同履行保管合同一样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护,因此刘某的理由得不到法院认可。最后要强调的是,电动车丢失还应及时报警,让物业来配合警察侦查案件,提高侦破案件的效率,最大程度地追回失窃的电动车。

来源:金川区法院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