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律所、律协比较

尽管我们常说中越两国“文化相通”,但是近现代越南深受法国等国影响,其法律体系与我国有明显的差异,具体体现在律所的组织形式、律协的设立等方面与我国也有所不同。

笔者根据中越两国的《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个人工作经验,对中越两国的律所、律协作一些简单比较,以供参考:

一、律师组织/律所的组织形式

(一)越南的律师组织形式

根据越南现行的《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组织形式包括:

1、律师事务所 越文:Văn phòng luật sư.

律师事务所(简称“律所”)的设立人至少有连续两年的律师执业经验。

根据律所的注册资本金的性质,可分为:

1)内资(越资)律所:Văn phòng luật sư trong nước

例如:Văn phòng luật sư Thái Minh(太明律所)

2)外资(外国)律所:Văn phòng luât sư nước ngoài

例如:

Chi nhánh Kelvin Chia Partnership tại thành phố Hồ Chí Minh(谢凯文律师事务所胡志明市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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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工作名片

Chi nhánh Văn phòng luât sư Duy Quán Quảng Tây(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河内分所)

越南投资座谈后留影

2、法律公司 越文:công ty luật

例如:

Công ty luật TNHH Vision & Associates (Vision & Associates法律有限公司)

(二)中国的律所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律师法》,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

1、合伙所: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个人所:由1个律师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该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3、国资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由上可见,越南现行的《律师法》允许设立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公司。

而中国目前仅允许设立律师事务所,尚未允许设立法律公司。

此外,越南《律师法》允许律师以个人名义从事律师执业,但仅限于为本单位、组织范围内从事律师执业工作,不能为本人就职单位、组织以外的单位、组织和/或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国家机关依法指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除外)。其执业范围与中国的公职律师类似。

二、律协(律师协会)

(一)越南律协

律师协会,越文:Liên đoàn luật sư(一些人直译为“律师联团”)。

越南律师协会,越文:Liên đoàn luật sư Việt Nam(一些人直译为“越南律师联团”,让中国人莫名其妙)。

越南所说的律师协会是指根据《律师法》、《越南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由各省、中央直辖市律师申请设立的社会专业组织。

由各省、中央直辖市3位以上执业律师申请,由所在省、中央直辖市人委会根据司法部的一致意见审批设立。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成为律协会员后,获得由该律协向越南律师协会建议而依法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即律师证(又称“律师卡”,越文:Thẻ luật sư)方具备律师执业资格。

注:全国设立越南律师协会;每省、中央直辖市仅设有1个省级律师协会。律师仅能加入1个省级律协。

(二)中国律协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中国律师协会具有很大程度的政治色彩和政府管控性质,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由上可见,越南律师执业证书由其全国律协颁发。省级律协由所在地的3名以上执业律师发起,经司法部同意并由所在地的省、中央直辖市人委会批准设立。

而中国的律师执业证书由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省级律协、设区的市级律协依法设立,设立流程与越南有所不同。

注意:律师执业证与律师资格证不同,律师资格证是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一个必要前提,但如果仅有律师资格证却无律师执业证,是不得从事律师执业活动的。

法律依据:《越南律师法》、《中国律师法》等。

另外,越南的律所、法律行业发展现状的介绍,详见本人的其他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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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