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朋友圈成为人们记录生活和表达情感的重要平台,但在朋友圈中便可无所顾忌地发表任何言论,甚至侮辱、诽谤他人吗?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和公布他人私人信息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依法判决发布者刘某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贾某公开道歉。

2021年3月至8月,刘某在某酒店实习期间,与贾某在工作上产生矛盾。之后,刘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贾某工作期间的言论和行为,并公布贾某的私人信息。该言论在贾某工作单位传播。贾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临湘法院。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某冲动之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不当言论,其行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贾某的信用,实属不当。因刘某的行为给贾某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应公开向贾某道歉,以消除其行为带来的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微信、抖音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广的特点,公民发表的言论都可能不以发布者的意志进行广泛的传播。不论是在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均应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讯员:闫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