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69岁万老太因持刀袭警,被民警开枪打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万老太儿子李某喝醉酒殴打已经离婚4年的妻子陈某,民警调解无果,丈夫李某不仅继续打骂前妻,而且辱骂推打劝阻的民警,民警于是对其进行强制制服。此时李某的母亲万老太就阻止,而且躺在地上打滚称身体不好,民警叫来120后,万老太不配合检查还起来从厨房拿出才刀袭击民警,民警经过无效后开枪打伤老太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来源平安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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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一出就在网上引起巨大的讨论,支持警方的人认为民警是正常执行公务,万老太不仅阻碍公务还持菜刀袭警,民警就应该出手制服,年纪大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批评民警的人认为毕竟万老太已经69岁,即便是挥舞着菜刀,也不至于开枪射击,就不能使用其他措施,何必要开枪呢,对老太的死,开枪警察应当负责。

其实双方说的都有一定道理,只是各自站在不同的角度。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人必然支持警察,坚持法不外乎情,灵活执法的人必然批评警察。

这个案件的讨论其实大家都是有一个共识的前提,即民警出手制服老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是在执法的手段和尺度上存在不同认识。民警执法确实是要灵活采取各种方式,尽量减少对方损失,这在行政法上叫做“比例原则”和“最小损害原则”。

从这个角度来说,面对69岁的老太,民警在劝阻无果下开枪射击的选择确实是有些不妥。但毕竟民警面对的是老太举起的菜刀,一个不小心就可能受伤,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并不能过于苛责开枪的民警。

除了民警开枪执法尺度问题外,另外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其实都被大家忽略了,即万老太虽然死亡,但这个死亡结果和民警开枪是否具有关系?如果说,老太的死亡是开枪导致,那就属于执法中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如果没有关系,那只能是老太自己承担责任。

在这个警方通报中,我注意到通报的用词“民警对万某警告无效后使用枪支将其击伤。万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也就是说民警只是用枪将老太打伤,再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就有以下几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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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民警开枪将老太打伤后直接导致死亡;二是开枪打伤只是导火索,引发老太身体其他疾病最终导致死亡;三是开枪打伤并无关系,老太的死亡直接原因是身体疾病或者其他原因。

在刑法中,这种状况叫做多因一果。也就是说如果是多个原因叠加导致最终的死亡结果,那么前面的每个原因都要承担责任,比如第一和第二种可能;如果说先存在开枪但并不致死,但因老太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阻断了开枪的危险,直接导致老太的死亡,比如第三种可能,那老太的死亡就不能让开枪的民警承担责任。

目前到底是什么原因,通报中说还在调查,但这个案件也确实是给每个执法者一个警醒:执法合理有度,既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图文无关,仅配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