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15岁女孩父亲李某冲到女儿就读的职业学院,将副院长谢某暴打致其轻伤,原因是女儿上学期间被谢某猥亵。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最终未被起诉。

据了解,某职业学院选择学生协助老师招生。副院长谢某要求学生到办公室面试。女孩进入办公室后,谢某以查看身高用手对女孩实施猥亵。见到女孩并未反抗,谢某变本加厉,之后才让她离开。

父亲李某殴打谢某当天以女儿被谢某猥亵报案,但警察以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仅将谢某行政拘留5天。此案发生后,经补充侦查,谢某涉嫌猥亵罪被判刑2年多并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工作。同时谢某赔偿女孩6万,学校退还1.68万学费并补偿2.7万。(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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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其实涉及到很多个法律问题,首先是为何警察一开始认为老师谢某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经过父亲李某的殴打将事情闹大后,再次侦查就认定谢某构成强制猥亵罪。是补充侦查的力量给力还是当初办案的人员未尽心,这是要思考的问题。

李某殴打谢某,客观上确实是导致谢某鼻骨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已经属于二级轻伤,严格来说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以上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被判处刑罚。

李某最终没有被起诉,大多数人都是认为他是为女儿出头,自己女儿受到欺负,如果不教训谢某,作为一个父亲怎么忍得下去,李某的行为是一种正义的行为。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李某的行为是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只是同时又满足了不起诉的条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起诉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法定不起诉,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11种情形;这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不能起诉的情形。二是酌定不起诉,也就是说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本案就属于第二种酌定不起诉,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是在综合认定李某是向学校主张女儿合法权益的中,出于激愤实施伤害行为。同时也是是初犯、偶犯,其行为事出有因、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最终认为不需要对他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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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处理符合人情、法律和公理,处理得当,让老百姓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值得点赞。(图文无关,仅配图使用,皆为网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