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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1日,湖北省发布了2023社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明确宜昌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500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50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800元。

2023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的上限、下限参数由省统一在省集中企保系统、社保费征收系统中配置。对已申报2023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的单位数据统一更新,重新保底封顶

您是否对社保缴费还有疑惑?

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

热门问题进行解答

01

7月和8月基数补差金额需要单位申请吗?

答:不需要由省统一在系统中按照2023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重新保底封顶,配置处理完成后,单位在开具应缴认定单时就可以看到补差金额。

02

已经办理离职、退休、转移、死亡、退保的员工系统会自动补差吗?

答:不会。“新标准”公布执行之前已按照老标准办理离职、退休、转移、死亡、退保等结转或清退个人账户业务的,不再补(退)收差额。

03

基数差额是怎么算的?

答:例如,职工A申报工资3450元,原保底是3450元,新的保底是3800元,补3450元到3800元之间350元的基数差额;职工B申报工资20000元,原封顶是18000元,新的封顶是19500元,补18000元到19500元之间1500元的基数差额。

04

7月和8月基数补差金额收不收滞纳金?

答:不收。单位职工已按照“老标准”缴纳2023年7至8月份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省集中企保系统将统一按照2023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重新保底封顶处理,生成补收金额,此类基数标准补差不计征滞纳金。

05

为什么我正常申报9月缴费时,没有看到7-8月基数补差金额?

答:目前省系统还在调试阶段,待系统调试完成后即可产生7、8月基数补差金额。如果参保单位已经缴纳了9月份的社保费,可再次开具应缴认定单缴纳补差金额,也可以在10月份缴费时一并缴纳。

06

我单位9月份的社保费已经缴了,想等10月份申报时再补缴7月、8月基数补差金额,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答:不会。7月、8月基数补差金额随10月份一起缴费时,同样不会产生滞纳金。

07

我单位张某8月31日离职了,但在省系统批量基数补差时社保减员没有及时做,是否会产生7月和8月的基数补差金额?

答:会。系统会按照当前人员状态来判断是否产生7月、8月基数补差金额。因此,单位应及时办理已离职人员的社保暂停业务。

08

“新标准”发布后,单位做缴费工资变更申报,产生的基数差额会收取滞纳金吗?

答:会。本次免收滞纳金只针对缴费基数保底封顶的情形。如果参保单位的缴费工资申报无误就不要随便做变更申报,以免产生滞纳金。

来源 | 宜昌市社保征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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