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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离婚被驳,这是什么情况?

近日,一起妻子起诉离婚被驳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原告李某称,被告刘某1婚前隐瞒传染性疾病,婚后有出轨迹象、存在嫖娼等行为,对家庭不管不顾,其所作所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李某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1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0元。刘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李某请求离婚系受其家人影响。

如离婚,自己要求抚养女儿,并共同偿还婚后借的8万余元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达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驳回了李某的离婚请求。

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是否考虑了受害者的权益和感受?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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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尊重和保护婚姻

在一定程度上,这个判决是合理的,因为它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也考虑了家庭稳定性和孩子成长环境。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刻判决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国的婚姻法律精神是,勉励夫妻之间应该相互真诚、相互扶持、尊重、可以平等协商,共同履行家庭责任。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无法挽回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离婚来解除夫妻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以李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二人夫妻感情无可挽回,而刘某1不同意离婚,且育有一女刘某2,因此属于应当维持夫妻关系的情形之一。

法院希望李某能念及与刘某1多年的夫妻情分,念及对子女成长及生活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

以上便是法院判决可能考虑的情况。具体以法院解释为准。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否忽视和损害受害者?

在笔者作为一般老百姓的角度来看,这个判决是不公平的,

第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对受害者自由挑选离婚的权利的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这表明,法律承认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权利,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通过登记方式解除夫妻关系。而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原告,已经明确表示了要求离婚的意愿,并提出了合理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请求。然而,法院却以刘某1不同意离婚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这无疑是对李某自由挑选离婚的权利的剥夺,也是对她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尊严和价值的否定。

判决无视了刘某1的危害。

根据李某的诉称,刘某1婚前隐瞒传染性疾病,这已经构成了对李某身体健康的危害。而且,刘某1还有出轨迹象、存在嫖娼等行为,这更是对李某身体健康的危害。

据统计,中国每年有超过1000万人感染性病,其中约有40%是因为配偶出轨或者性乱导致。性病不仅会影响患者本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还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和痛苦。而且,性病还可能导致不孕不育、流产、早产、死胎、先天畸形等严峻后果。

因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实际上是强迫李某继续与一个有传染性疾病和不忠行为的丈夫生活在一起,虽然劝和不劝离,但也应该尊重当事人,尤其是女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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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作为一个妻子,她本应该享受到丈夫的爱惜和关怀,而不是被欺诈和背叛。

她向法院寻求离婚,是因为她已经无法忍耐丈夫的不忠行为和隐瞒病情,对这个家庭失去了希望和信心。

然而,法院却以调解为名,让李某继续与丈夫维持夫妻关系,这无疑是对李某的心理和情感的损害。这样的判决,不仅不能促进夫妻之间的和解和重归于好,反而可能加剧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导致家庭暴力等更严峻的后果。

最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一个重要考虑是对孩子成长环境的影响。法院认为,如果离婚,可能会给孩子带来不利的影响,比如失去完整的家庭、缺乏父母双方的教育和关爱、面临同学和社会的卑视等。

然而,这样的考虑是否真的站在孩子的角度呢?笔者认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不能保证孩子有一个优良的成长环境。相反,孩子可能会因为父母之间的不和睦、争吵、冷漠、甚至暴力而受到更大的损害。

孩子可能会因为父母之间缺乏真诚、信任和和谐而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因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不一定是对孩子最好的挑选。

本文站在李某的角度来看待这个案件,的确是有点不合常理,而且双方已经上升到对簿公堂的地步了,已经不是一般调解可以解决了,未经他人之苦,是很难感同身受。

清官难断家庭事,好聚好散也未尝不可。强扭的瓜是甜是苦,不是一锤子敲下可以知道的。

你对这个案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