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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31篇文字
倒签劳动合同,算不算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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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前,继续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有法律责任要承担。但是,这个时间点,是以实际续签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合同落款上的日期为准呢?
今天主要说个案例,很新的案例。
任何案件判决,其实每个人的解读都不一样。
前天分享的笔记,有网友评论说看不懂或者看不明白,有的吐槽为什么律师要劝别人不去诉讼争斗。我觉得,这就叫误解。
本来,人和人之间,对于别人的表达,误解才是常态。更何况,我分享的笔记,是自己学习的零碎体会,更像是自己和自己的交流。有些内容,别人看着有点糊涂,也是很正常的。
为了避免误解,我先说一下自己个人对本文第1段那个问题的答案:不一定。
1月底,王女士的劳动合同期限就要届满了。根据工作情况和公司的意思,王女士会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因此,面临着续签劳动合同的事情。
1月7日,双方签署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
但事后,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双方都不承认,特别是王女士感觉到有些愤怒。她认为是受到了欺骗才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上的岗位和工资,和之前几年的都不一样。
过了5个多月,到了6月份,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上的签署日期仍然是写在1月7日。
王女士和这家公司之间还有其他的劳动争议。随后一并告上了劳动仲裁。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一直打到了法院,经过了法院的一审和二审。
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中有一条,就是认为上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在5个多月之后才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这5个多月应该是向自己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在法庭上是这么表述的,他们认为已经在1月7号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因为其中的岗位和工资写错了,所以第1份签署的劳动合同作废,更正后重新签署的。
注意看啊,这家用人单位打官司方面也缺少一些技巧,居然直接确认1月7日签署的劳动合同“作废了”。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在分析和理解事实方面,还是有点不同的。
一审法院的逻辑很简单。既然你用人单位已经承认1月7日的合同作废了,到了6月份才签署了书面合同,那么在2月份到6月份之间就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二审法院的分析更进了一步,而且隐含了一审法院没有的观点。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的意思是说,就算1月7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有错误,即使因为这些错误要更正而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用人单位也不应该拖了5个多月啊。
细琢磨一下,二审法院判决书中的这段观点挺值得回味的。
法律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立法目的肯定是为了惩罚那些不主动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并不是主要为了惩罚那些因为过失使得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达成的情况。
这个案件中的情况,严谨的来说,用人单位并没有拒绝及时和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只是由于疏忽大意和拖延,没有及时“完成”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二审法官显然看出了这一点,所以才有那段分析。
用一个比较极端的假设例子来作为结尾。
假如,1月7日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存在着错误,但公司在2月2日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并于2月4日与劳动者重新签署或者更正了原来的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月1日至2月3日之间的双倍工资差额,那么,上面那起案件中的二审法官,如果仍然坚持前面那个案件中的观点,很有可能就会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