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丈夫虽然嫖娼,但你不能和他离婚”山东莘县,丈夫刘某结婚前隐瞒自己又传染性疾病,与女子李某结婚,婚后生下女儿后,刘某又去嫖娼并且对家庭不管不顾。妻子李某忍受不了这种生活,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丈夫刘某拒绝离婚,即便是要离婚也要一起偿还婚后的8万元欠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应该珍惜亲情,对家庭负责,而且女儿在成长关键期,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来源头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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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出现后,网上的声音几乎是一边倒的在指责法院,丈夫刘某婚前隐瞒疾病,婚后嫖娼,这都不能算是离婚的理由,还要妻子李某忍受这样的婚姻,法院的判决对妻子是多么的不公平。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

那么从法律上来分析,法院判决两人不允许离婚的做法到底正确与否呢?

根据我国法院规定,夫妻一方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在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显然本案的两人已经在在法庭上了,所以离婚的决心是很大的。

离婚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法律对此进行了适当的列举,《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6、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隐瞒婚前疾病和婚后嫖娼行为作为法定的离婚理由,但法条最后说的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隐瞒婚前疾病和婚后嫖娼行为确实导致夫妻无法继续生活,那就应当判决离婚。

但是本案中,我关注到两个问题,一是虽然妻子李某主张丈夫有隐瞒婚前疾病和婚后嫖娼行为,但法院在判决中明确的指出妻子李某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丈夫存在以上行为。我国法律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说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法院是无法支持诉讼请求的,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

二是,李某和刘某还有个小女儿,她正在成长的关键时期,在李某没有证据证明下,为了照顾小女儿的成长,法院最终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才没有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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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果说李某能够找到丈夫隐瞒婚前疾病和婚后嫖娼行为的证据,我相信法院是会考虑判决离婚的。当然如果说确实是没有证据,李某真的想离婚的话,就要等,而且要和丈夫分居至少一年,此时再次起诉离婚,就属于法定离婚的情形了,判决离婚的可能就较大。

所以说,证据才是最关键的东西,诉讼就是讲证据。(图文无关,仅配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