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正在征求社会意见中,却因为第34条的两项条款引起了网络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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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凡是佩戴或穿戴伤害民族感情的服饰,或传播和发布伤害民族感情、危害民族精神的言论和物品,都有可能会被处以5到15天的拘留以及1000到5000元的罚款。

作为一部法律,如此界限不明确的条款在实施的过程中,会不会产生冤假错案?这让我想起了当年的流氓罪定性,到底什么是流氓?

法律的制定其适用人群以及条款的约束界限应该非常清晰明了,具有预判性。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34条中这两款条例却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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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伤害了民族感情?

假如我在外企上班,见到外企老板点头哈腰,这算不算是崇洋媚外?算不算是伤害了民族感情?在外企上班,给国外企业创造价值算不算是伤害民族感情呢?

还有重要的国际赛制,如果运动员没有取得理想成绩,算不算是伤害民族感情呢?需不需要拘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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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我们现在夏天流行穿短裤,其实是从日本传过来的;在正式场合,我们穿西装打领带都是从西方传过来的;包括我们平时休闲穿的牛仔裤,都是美国设计的,这些算不算是伤害民族感情呢?需不需要拘留5到15天呢?

还有一些到日料店吃饭的顾客,是不是相关执法者要到门口堵人,一人赠送一副银手镯?

所以说这两款条例的拟定确有不妥之处。如果照此施行,不仅定性不明确,会导致更多的社会冲突,而且在外交上也会使我们陷入被动。要知道我国现在正是开放大门招商引资的时代,这两款条例的拟定让那些外资企业怎么看呢?

希望相关法律制定者在看到广泛的社会民意后,能够两款条例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