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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4篇文字

很多人没搞明白,企业被合并了,原来签的劳动合同需要变更吗?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了,原来签的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合同,需要签订三方协议变更吗?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没搞明白。甚至,有些法律服务人员在网上给出的答案,都是错的。

法律上所讲的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是一个特别的操作。在这类操作中,至少会有一家企业主体会注销。

比如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可以有两种模式:

第1种模式,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后成立一家丙公司,原来的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注销掉。

第2种模式,甲公司吸收乙公司,乙公司注销掉,甲公司不注销。这种模式也称为吸收合并。

现实中,大多数合并,都是吸收合并。

分立,就比较好理解,就是一拆二或更多,原来的公司注销掉,成立了两家以上新的公司。

在合并或分立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必须要解决掉,那就是即将被注销掉的那个企业和员工签订的合同、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各类合同该怎么办?

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实际操作的经办人,甚至法务,都认为需要对原来的劳动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变更。具体的方式,他们采取了确定变更协议,约定原来的合同权利义务变更转移给合并后的新的企业主体。

这样的理解,从法律上来说是错误的。

变更协议的意思,是各方自愿协商达成一个特别的协议。这个前提一定是双方自愿协商,是不能强求另一方的。

如果是这样理解的话,那么假如合同的对方不愿意签变更协议,那又该怎么办呢?这问题显然就无解了。

事实上,当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时候,关于被注销掉的那家企业原来的合同该怎么处理,那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是的。关于这类合同怎么处理,原则上不是依靠协商来确定的,而是法律强制规定的。

就是说各方没有特别协商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法律是有明确的处理规则的。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假如把这个事情打个比方的话,那么这就近似于自然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

至于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也有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那么照这样说,是不是在企业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不需要再另行签订文件吗?

话分两头说。

假如合同对方因为某种原因不愿意另行签订任何协议文件的话,那么,按照上面所说的法律规定,就不需要再做什么特别的动作,合同会继续履行下去。

合同当事人中那个被注销掉的企业,在法律上视为直接被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主体代替。

但是,假如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的,那么还是建议双方或者三方签署一个确认的文件,不是协议。确认一下:因为企业合并分立,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依照法律规定,由分立合并后的企业主体来承担。

那这个确认文件有什么用处呢?

假如你是企业的经营者,你一定会知道这个确认文件还挺有用的。具体我就不展开了。

上海下了两天的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