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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强调一点,就这个案子而言,不管男方女方,都是孤立的人,虽然案件本身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不应成为男女对立的理由。

昨天,8月25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开庭,由于牵扯双方隐私,所以是不公开开庭,目前一审程序已经结束,但没有当庭宣判,法院要求双方刑事和解。

由这儿来看,可以肯定检方掌握了男方的犯罪证据,能够证明男方强奸犯罪罪名成立。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要求双方和解,最大可能是本案法官从情感角度帮助男方获得从轻处罚的可能。

从之前的公开信息看,男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局,检察院也固定了相关证据,这也是男方从5月案发到现在一直被羁押的原因。

在审理过程中,男方应该已经认罪认罚。那么就是说,基于男方这种态度,可以在法定刑期之下从轻处理,强奸罪的起刑点是三年,认罪认罚之后且得到受害人谅解,可以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理。

只是目前一审的这个处理结果,法与情的冲突可能就更理不清了,这个案子会带来什么社会影响,舆论将起到什么作用,就很难说了。

在这儿简单说说案件经过,男方和女方经婚介牵线相识,谈了三个月,5月1日这天订婚,订婚宴之后,男方女方到了婚房。第二天,女方报警被男方强奸。

这是警方第一次接到女方报案,到现场经过了解,得知是准夫妻关系,也就是我们说的已经订婚,所以建议和解,这时候女方提出:一是立即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二是立即给完剩下的10万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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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方提这个要求,因为按之前双方约定,男方要给女方20万彩礼,另外就是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订婚这天男方这边只拿出来了10万彩礼。不过男方这边找了几个中间人,签了字据,剩下的10万彩礼结婚时补上,结婚一年后将女方名字加到房产证上。

所以当女方报警,男方父母听到女方的要求后,应该是觉得前一天晚上在婚房发生的事儿是一场有预谋的敲诈。男方母亲在接受采访时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基于这种心态,男方这边肯定不能答应女方的条件,于是隔了一天,5月3日女方再次报警。

这次警方很快对男方进行了批捕,现在从公开信息看,是男方在准丈母娘与其电话通话时承认了与女方发生关系。按媒体的报道来看,准确的说是准丈母娘在打电话录音的时候,把重点放在了发生关系后,要承担责任这件事上,男主以为就是要花点钱或者怀孕了要为孩子负责任,所以回答了“是的”这一关键词。但从公安局能移交检察院,然后再到法院,这个过程没有发回重审的这个情况看,男方认罪是一方面,警方和检方的证据链应该是完整的。

由这儿再看法院昨天的态度,个人感觉,在法的层面应该是有充分证据,该定罪定罪。但在情的层面,是希望给男方留下点儿机会的。也就是说,如果男方能拿到女方的谅解书,判缓刑的概率就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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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说了这案子牵扯到个人隐私未公开开庭,所以有太多的细节没有披露,按正常思路,正常的社会价值观看,男方强奸罪名成立更符合常理。如果按男方母亲的说法,就因为没有给女方彩礼和将女方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就被女方设套控告强奸,公安局,检察院也没调查出来,这事儿就未免太过荒唐了。

假设,只是假设啊,如果真是女方这么干了,还干得天衣无缝,那么这个社会就未免太过荒唐了。

最后还得再说说婚姻制度与法律的冲突,从传统和婚姻制度上,婚姻给男人产生了性同意的错觉,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结婚与发生性关系其实是两码事,因为按法律规定,婚内都可以强奸何况订婚,别说订婚不算结婚。但是你要按传统来说,不结婚订婚干嘛,至少在民间传统观念看来是一样的。

从这个案子来说,婚姻制度为强奸性犯罪提供了错误引导。因为如果婚后男人没有性权利,不说欲望上的诉求,就说传播基因的这种天然需求达不到,那么男方岂不是只有出钱的责任没有任何权利,女方也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这权责就明显不公平。

当然法律的初衷是保护相对弱势的女性,但是也为敲诈勒索男方钱财的女性提供的天然的犯罪温床。这其实是
法与情最矛盾的地方。法律层面,法律对婚内强奸判定不清,从法理上来说是违背妇女意志,但是如何判定呢?以妇女的说辞为依据,证据不够充分,客观证据事实上又很难提取。如果是男方特别强势使用了暴力手段,那就存在其他暴力犯罪,强奸成了既遂犯罪之一。

再说可能会引来太多的口水仗,只是想强调一点,法律在私域层面可能不应干涉太多,像婚内强奸这种取证难度非常大的事儿,不仅增加了执法难度,也违背了责权公平原则。法与情在这种事儿上是有严重冲突的。如果是以保护女性权益为初衷的话,更应该从整个社会层面去做,而且可做的事儿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