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居民李某等人先后入住该县县城某住宅小区,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李某等人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长时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欠交的13个月物业费2188元,并支付违约金500元,随后对其他未交物业费的人也提起诉讼。

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同时,还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进行了明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两审法院一致认为:

物业公司只安排了3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对小区进行管理,且3人均无上岗证和健康证。在服务期间,物业公司未经相关业主同意承接外墙的广告,造成李某等5名业主的墙体受损。加上小区与附近一家幼儿园共用出入口,物业管理人员有时不在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导致高峰期道路堵塞。

综上,物业公司没有很好地尽到物业管理及服务职责,但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李某等人不可以拒付所有的物业费。因此,法院判决李某酌情支付物业费1094元即欠费的一半,对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